第二十四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颁发、变更以及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具体事宜,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五条 经审核,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认为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颁发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辞退专利代理人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该专利代理人;专利代理人辞职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

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人解除聘用关系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收回其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出具解聘证明,并在出具解聘证明之日起的10日内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停业或者撤销的,应当在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查同意之日起的10日内,收回其全部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并向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应当在颁发、变更或者注销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之日起的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上报有关材料,同时抄送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九条 未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的人员不得以专利代理人的名义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条 专利代理人承办专利代理业务应当以所在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统一收取费用并如实入账。专利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并收取费用。

第四章 专利代理监管

第三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提交和公示,并负责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的公示。

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上述提交和公示工作。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按照协会章程及自律规范对专利代理人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年度报告。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年度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姓名、合伙人或者股东姓名、专利代理人姓名、从业人数;

(三)合伙人或者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四)专利代理机构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五)设立办事机构的信息;

(六)专利代理机构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七)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专利申请、复审、无效宣告、诉讼、质押融资等业务信息;

(八)专利代理机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

(九)其他应当予以报告的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信息自每年4月1日起公示;专利代理机构选择公示第七项至第九项信息的,同时予以公示。逾期提交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自提交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