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昨天表决通过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修正案》,标志着法制保障自贸区建设从“先试先行”迈入三年后的“新轨”。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2013年9月26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2013年决定”)。目前2013年决定规定的法规调整试行期限已经届满。2015年4月8日,国务院发布了《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对扩区后的上海自贸试验区继续当好改革开放排头兵等作出了新部署。

修正案继续对接国家层面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的举措,就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问题作出安排,提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凡法律、行政法规调整实施有关内容的,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作相应调整实施。

修正案补充明确了本市地方性法规与《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关系,提出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本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不一致的,调整实施。

2013年决定的调整实施时间为“三年”,鉴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是一项国家战略,法制层面的保障需求长期客观存在,修正案旨在为今后较长一段时期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法制保障作出框架性安排,为此规定,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调整实施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期间实行。

丁伟说,考虑将修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 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预备项目,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