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 领域 |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
采矿业 |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 ||
制造业 | 航空制造 |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
4. 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 ||
船舶制造 |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 ||
汽车制造 |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 |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 |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 ||
通信设备制造 |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 |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 |
医药制造 |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 |
交通运输业 | 道路运输 |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
水上运输 |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 |
信息技术服务业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金融业 | 银行服务 |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 ||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 ||
保险业务 |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会计审计 |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
统计调查 |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 |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 ||
其他商务服务 |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 |
教育 | 教育 |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
文化娱乐 |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 |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