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

比上一版减少的措施

大类

领域

比上一版减少的特别管理措施

采矿业

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

1.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

2.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

制造业

航空制造

3. 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需中方控股。

4. 69座以下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

船舶制造

5.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6.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

汽车制造

7.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

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8.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

9.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

通信设备制造

10.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

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

11.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

医药制造

12.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交通运输业

道路运输

13.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

水上运输

14.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

信息技术服务业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5.禁止投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金融业

银行服务

16.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17.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

18.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

保险业务

19.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会计审计

20.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

统计调查

21.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22.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

其他商务服务

23.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教育

教育

24.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

25.禁止从事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

文化娱乐

26.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由“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调整为“为设有自贸试验区的省份提供服务的除外”)。

2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