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开放便利举措
领域 | 涉及行业 | 开放便利举措 | 现行相关规定 |
金融 | 银行业 | 允许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同时申请人民币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经营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一条规定业务范围内的人民币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提出申请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电信 | 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 对于全部面向国外市场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即最终服务对象和委托客户均在境外),不设外资股权比例限制。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可以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体业务分类依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六条规定,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49%。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跨境电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并通过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电信出入口局进行。 |
旅行 | 签证便利 | 1.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外国人入境,应当向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第十六条规定,对因工作、学习、探亲、旅游、商务活动、人才引进等非外交、公务事由入境的外国人,签发相应类别的普通签证。普通签证的类别和签发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持联程客票搭乘国际航行的航空器、船舶、列车从中国过境前往第三国或者地区,在中国境内停留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且不离开口岸,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内停留不超过规定时限的,可以免办签证。 |
跨境自驾游 | 完善跨境自驾游监管举措,允许境外旅行社与国内企业合作,拓展自驾游旅游产品;完善自驾游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出入境手续,包括担保制度,降低入境游成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办理货物和运输工具过境的,按照海关规定提供担保。 | |
专业 | 工程咨询服务 | 1.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试点地区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法律法规有资格要求的除外)。 |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对建筑设计服务(CPC8671)、工程服务(CPC8672)在跨境交付项下市场准入限制为“要求与中国专业机构进行合作,方案设计除外”。(其中,工程服务(CPC8672)项下包括工程咨询服务) |
法律服务 | 探索密切内地(大陆)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与机制。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禁止外商投资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