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七)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负责部门:商务部、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

(十八)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负责部门:商务部、银保监会、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十九)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一)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负责部门:商务部)

(二十二)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负责部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

(二十三)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银保监会)

(二十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负责部门:海关总署、民航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二十五)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六)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七)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负责部门:海关总署)

(二十八)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负责部门:药监局)

(二十九)支持平潭口岸建设进境种苗、水果、食用水生动物等监管作业场所。(负责部门:海关总署,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十)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郑州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郑州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郑州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河南自贸试验区)

(三十一)在对外航权谈判中支持西安机场利用第五航权,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允许外国航空公司承载经西安至第三国的客货业务,积极向国外航空公司推荐并引导申请进入中国市场的国外航空公司执飞西安机场。(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二)进一步加大对西安航空物流发展的支持力度。(负责部门:民航局,适用范围:陕西自贸试验区)

(三十三)支持利用中欧班列开展邮件快件进出口常态化运输。(负责部门:邮政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四)支持设立首次进口药品和生物制品口岸。(负责部门:药监局、海关总署,适用范围:重庆自贸试验区)

(三十五)将台湾地区生产且经平潭口岸进口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管理权限下放至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部门:药监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三十六)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三十七)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八)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外汇局)

(三十九)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

(四十)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资委、银保监会)

(四十一)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负责部门:银保监会)

(四十二)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负责部门:证监会、人民银行)

(四十三)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负责部门:证监会、知识产权局)

(四十四)允许平潭各金融机构试点人民币与新台币直接清算,允许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办理定期存款业务。(负责部门:人民银行、外汇局,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五)推动与大宗商品出口国、“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在油品等大宗商品贸易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油品贸易的跨境支付业务,支持自贸试验区保税燃料油供应以人民币计价、结算。(负责部门:人民银行等部门,适用范围:浙江自贸试验区)

(四十六)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向台湾地区金融同业跨境拆出短期人民币资金。(负责部门:人民银行,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

(四十七)支持“海峡基金业综合服务平台”根据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开展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保险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保险营业机构。(负责部门:银保监会、证监会,适用范围:福建自贸试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