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上海市鼓励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和有关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若干实施意见的精神,现对具有研发功能的地区总部享受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地区总部,由企业向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委会同市外经贸委(外资委)、市计委、市财税部门进行认定。经认定后,可向市财税部门申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申请报告除写明企业基本情况外,还需注明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的专业人员数、每年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研究开发的方向和从事研发工作的负责人;

 3、所附材料:认定具有研发功能的申请报告,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地区总部的认定证书(或批文)(复印件);

 4、具有研发功能的企业,可参加市科委政府计划项目的招投标,争取获得市政府研发项目的支持。

 

市科委联系部门:市科委国际合作处   联系人:  陆剑锋

电话:63212810-2521   传真:63584450

市外资委联系部门:外资审批管理处   联系人:  朱爱娟

电话:62752200-839    传真:62755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