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2004年5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第133项、第138项和第356项的要求,我委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对有关台港澳、外国企业在上海市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延期和变更的审批事项,所取消的审批对象涉及下列九类企业: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烟草公司。
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仍保留的审批事项有:一、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二、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对仍保留的审批事项,其审批程序和和对申报文件的要求仍按原要求办理:由上海市贸促会承办,经我委初审后,报商务部审批。
特此通知
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外事处
200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