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高级搜索
首页 | 公司介绍 | 热点咨询 | 业务专长 | 政策法规 | 主要客户 | 部分案例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主页>热点咨询>文章内容
企业节能环保项目可享受税收减免
发布时间:2007-03-19  

       文章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3月19日电(记者齐中熙)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节能环保方面所作的投资,或在节能环保项目上的所得,今后可享受税收上的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就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四条还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北京禄智科技公司是一家民营节能环保产品生产企业,总经理莫志禄指出,尽管近两年来国家大力提倡构建节约型社会,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推进节能工作上还不够深入。此次规定将节能环保投资和所得列入税收减免,对节能环保企业是一个信号,表明中国在推动节能环保方面已经上升到法律层面。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要求,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新税收优惠的主要原则是: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与节能,支持安全生产,统筹区域发展,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等,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将获进
·高新技术企业不在开发区内也可享
·温总理:要做好利用外资工作
·2007年2月上海市利用外资简讯
·企业所得税法将推动我国利用外资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宣布将对19种台
·两税合并 内外资企业将站上同一
·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指导意见:严
·中国利用外资政策“不可逆转”
·商务部关于2007年全国吸收外商投
·商务部发布中国连锁业报告:外资
·安永:新企业所得税法不影响外资
Copyright (C) 2006 上海外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4644号
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01室 邮编:200336
Tel:0086-021-62752713 62094430 62093701 Fax:0086-021-62097610 Email:sficc@sfi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