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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及变更
发布时间:2007-02-10  
申请者资质
投资外方必须是在国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或外籍/港澳台自然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投资中方必须是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不得是自然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

根据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不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质;

审批程序
1. 国家工商局 / 上海市工商局 / 区工商局 办理 “名称预先核准”。
2. 国家商务部 / 上海市外资委 / 各级区政府外经委 审批,颁发“批复”、“批准证书”。
3. 国家工商局 / 上海市工商局 / 区工商局 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 具体审批登记机构由所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决定。


申报文件
1. 各投资外方的注册材料;
2. 各投资外方的资信证明;
3. 各投资外方的法人身份证明;
4. 各投资中方的营业执照(独资企业不需要);
5. 各投资中方的验资报告(独资企业不需要);
6. 各投资中方的审计报告(独资企业不需要);
7. 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文件;
8. 新公司董事会委派文件、身份证明、董事长照片;
9. 合资合同(独资企业不需要);
10. 章程;
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根据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类型不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有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人员;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外独资企业法》
其他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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