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者资质 投资外方必须是在国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或外籍/港澳台自然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投资中方必须是在国内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不得是自然人;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
根据设立企业的经营范围和注册资金不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资质;
审批程序 1. 国家工商局 / 上海市工商局 / 区工商局 办理 “名称预先核准”。 2. 国家商务部 / 上海市外资委 / 各级区政府外经委 审批,颁发“批复”、“批准证书”。 3. 国家工商局 / 上海市工商局 / 区工商局 设立登记,颁发“营业执照”。
* 具体审批登记机构由所设立外资企业的注册资金和经营范围决定。
申报文件 1. 各投资外方的注册材料; 2. 各投资外方的资信证明; 3. 各投资外方的法人身份证明; 4. 各投资中方的营业执照(独资企业不需要); 5. 各投资中方的验资报告(独资企业不需要); 6. 各投资中方的审计报告(独资企业不需要); 7. 公司注册地址的相关文件; 8. 新公司董事会委派文件、身份证明、董事长照片; 9. 合资合同(独资企业不需要); 10. 章程; 11. 可行性研究报告; 12. 根据注册企业的经营范围和类型不同,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有满足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人员;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外独资企业法》 其他行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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