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及变更
|
|
发布时间:2007-02-09
|
|
外国/港澳台企业上海代表机构设立
申请者资质 在国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审批程序 金融、保险、海运、航空运输、协会等特殊行业设立代表处需经前置审批。其余经贸类机构可直接在工商登记。
申报文件 1. 申请书; 2. 任命书; 3. 外国公司注册材料(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公证件); 4. 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 5.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首席代表履历、照片; 6. 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地址相关文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细则》
外国/港澳台企业上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者资质 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当代表机构名称、地址、首席代表、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常驻人员变更及代表机构注销时,要依法向政府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审批程序 经前置审批设立的代表机构,变更时仍需办理前置审批。 经贸类代表机构可直接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文件 根据变更登记内容不同,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文件: 1. 申请书; 2. 任命书或撤消任命书; 3. 外国公司注册材料(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公证件); 4. 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 5. 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首席代表履历、照片; 6. 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地址相关文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代表机构有变更时,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细则》
|
| |
|
|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