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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驻代表机构设立及变更
发布时间:2007-02-09  
外国/港澳台企业上海代表机构设立

申请者资质
在国外依法设立的企业、组织;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按照法规要求提供真实可靠的申请文件;并按照中国的法律法规依法注册。


审批程序
金融、保险、海运、航空运输、协会等特殊行业设立代表处需经前置审批。其余经贸类机构可直接在工商登记。


申报文件
1. 申请书;
2. 任命书;
3. 外国公司注册材料(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公证件);
4. 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
5. 首席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首席代表履历、照片;
6. 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地址相关文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细则》




外国/港澳台企业上海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申请者资质
在中国依法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当代表机构名称、地址、首席代表、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常驻人员变更及代表机构注销时,要依法向政府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审批程序
经前置审批设立的代表机构,变更时仍需办理前置审批。
经贸类代表机构可直接在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申报文件
根据变更登记内容不同,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文件:
1. 申请书;
2. 任命书或撤消任命书;
3. 外国公司注册材料(由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公证件);
4. 外国公司银行资信证明;
5. 首席代表或一般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首席代表履历、照片;
6. 房屋租赁合同等办公地址相关文件;
7. 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批原则
代表机构有变更时,应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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