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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类项目确认及技术改造设备进口核准
发布时间:2007-02-07  
鼓励类项目确认:

申请者资质: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审批程序:
原审批机关初审后转报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申报文件:
A,申请表
B,企业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C,可行性报告
D,进口设备清单
审批原则: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确认的用汇额度内享受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审批机关根据规定来确认项目用汇额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技术改造设备进口审核:

申请者资质:
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审批程序:
区(县)对外经济委员会→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申报文件:
A,申请表
B,申请报告
C,企业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
D,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E,可行性报告
F,进口设备清单
G,历年已进口设备情况表
H,“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审批原则:
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进口设备是用于对本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或维修(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进口商品范围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不能进口旧的设备和配件。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引进设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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