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高级搜索
首页 | 公司介绍 | 热点咨询 | 业务专长 | 政策法规 | 主要客户 | 部分案例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法规>投资管理>文章内容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时间:2005-07-11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有效期过期的处罚是否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请示》(成工商发[2005]1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办理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登记的,应当参照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
·货币经纪公司试点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外商投资处
·禁止传销条例
·商务部关于依法行政做好外商投资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外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关于委托地方部门审核外商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商务部关于委托国家级经济技术开
Copyright (C) 2006 上海外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4644号
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01室 邮编:200336
Tel:0086-021-62752713 62094430 62093701 Fax:0086-021-62097610 Email:sficc@sfi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