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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享受优惠政策进口自用生产设备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3-05  

    为了更准确、有效地贯彻实施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可申请享受的优惠政策,经与海关等相关部门协商,对有关的审批、审核程序作了修改补充,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技术改造进口自用生产设备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已依法批准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五类企业”申请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应根据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的用途分以下三种情况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

(1)如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属于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申请书》并附上相关材料,经原审批机关初审后,报市外资委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凭此向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据此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2)如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属于成套设备和生产线(属署税[1999]791号文第一节第(三)条“特殊规定”第一款范围),则企业需编制《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初审后,报市外资委审批。批准后企业依据批文向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凭此向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申请批准《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的文件,除《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其他文件同上述(1)。

(3)符合上述第(1)条,进口设备及其备配件的总价如超过所涉及的原生产线总价的60%,则视为对该生产线的技术改造,应按上述第(2)条办理;否则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企业若对上款难以判断,可委托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界定。审批机关和海关可依据界定结论办理技术改造审批手续或免征免税手续。

(二)“五类企业”申请办理《技术改造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须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自有资金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计”),“专项审计”的具体要求如下:

1、“专项审计”是对企业经合法审计的“财务报告”中四项自有资金(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累计折旧、税后未分配利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再次审验确认。

2、“专项审计”应该列出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合法、真实的变动情况:

(1) 增加: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等规定,企业自有资金的正常提留增加;

(2)  减少:企业因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进口设备或进口更新设备及其备配件及其它使用自有资金的事实,造成自有资金的减少;

(3)  结余情况:通过列出企业自有资金增加或减少等实际情况,作出企业现有自有资金金额的结论;

(4)  首次使用:如企业首次使用自有资金进口设备,应在“专项审计”中予以注明。

3、“专项审计”应附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历次《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和“分批进口纪录”及企业“资产负债表”的复印件。

4、企业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专项审计”的原件。

5、“专项审计”必须委托经财税、审计管理部门确认颁发资质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承担。

(三)《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原则上实行一年审核一次、有效期内分批使用的办法。因各种原因在有效年度内未用完者,可申请延期一次,最长延期一年。申请延期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需注明要求延期的原因、已用金额、剩余金额、延长时间);

2、《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进口更新设备核准书》;

3、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核确认并领取《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后,发生下列变更,须相应办理《确认书》的变更手续:

(1)企业名称变更;

(2)企业性质变更;

(3)企业合并变更;

(4)企业分立变更;

(5)经审批机关认可的进口用汇额变更;

(6)经审批机关确认的其他变更。

2、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确认书》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文件:

(1)变更申请书;

(2)经审批、登记机关批准变更的批复、批准证书及工商营业制造(复印件);

(3)海关关于申请企业进口用汇额余额的证明;

(4)变更进口用汇额后的进口设备清单;

(5)外资委出具的《确认书》;

(6)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经市外资委审核同意,在《确认书》原件上加签意见、盖章,并经上海海关确认盖章后方为变更有效。

 

附注:以上须提交的文件处在文件后注明复印件外,其他均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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