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本站
网站地图
友情链接
高级搜索
首页 | 公司介绍 | 热点咨询 | 业务专长 | 政策法规 | 主要客户 | 部分案例 |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主页>政策法规>最新法规>文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发布时间:2007-03-20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七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四十八条    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二条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第五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第五十七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共14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下一页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
Copyright (C) 2006 上海外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沪ICP备05024644号
地址:上海娄山关路55号新虹桥大厦601室 邮编:200336
Tel:0086-021-62752713 62094430 62093701 Fax:0086-021-62097610 Email:sficc@sficc.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