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司法局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专业服务贸易的发展,促进律师事务所积极开展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和上海市司法局(以下称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组织成立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工作组(以下称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评审工作。认定工作组由市商务委、市司法局相关业务部门、法制部门等组成。
第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承接境外客户委托,提供法律相关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认定本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
第六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系上海市律师协会会员;
(二)净资产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运营三年以上(含重组前设立年限)、且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
(四)年专业服务业务营业额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其中,年专业服务贸易出口额20万美元以上;
(五)合法执业,管理规范,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相关管理机构应当公布年度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时间及安排。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市商务委领取《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认定申请表》;
(二)事务所简介;
(三)事务所主要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事务所与主要境外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六)事务所上年度纳税证明;
(七)相关证照,包括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受理申请单位申请后,经过初审,将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材料,交由认定工作组组织专家考察,召开评审工作会议征询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第十条 认定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根据考察和征询意见情况,形成评审意见报市商务委、市司法局审定。
第十一条 通过认定的律师事务所,由市商务委、市司法局颁发《上海市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认定的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服务贸易发展的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可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资格。
第十四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的有效期为三年。
认定工作组对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资格。
第十五条 专业服务贸易重点单位(法律服务类)有效期满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