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商服贸[2008]51号)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发展新趋势,特制定《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二O一一年四月六日

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国际物流(货代)业的发展,规范国际物流(货代)市场,提升国际物流(货代)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特制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及相关管理机构是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成立“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负责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审核工作。

第四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行业公示、动态管理等制度。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本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是指承接国际贸易客户委托,提供物流策划、货运代理等国际物流供应链管理服务,具有一定规模、诚信守法的国际物流(货代)企业。

第六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的主体应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且工作场所在上海;

(二)企业已经成立并具有五年以上的国际物流(货代)运营时间、且必须持有由国家商务部颁发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

(三)企业连续三年年销售额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1亿元),其中主营国际物流(货代)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低于70%,年利润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含150万元);

(四)企业部门经理及以上管理人员中本科以上学历占30%以上;

(五)企业应拥有一定规模的国际物流(货代)基础设施,其中,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运输工具总吨位不少于100吨,自有或协议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仓库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

(六)企业应具有一定规模的、独立操作功能的物流服务网点,国内外网点数不少于3个;

(七)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及严重失信等经营情况;

(八)企业须具有较为稳定的长期合作知名客户,其中至少拥有1个协议服务期在1年以上的国内外知名客户;

(九)企业近三年每年在本市交纳的营业税与所得税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十)企业主要生产设施与设备具有一定先进性,须有自行开发或引进的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能与主要客户实现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共享,并能实现对物流活动的实时跟踪、信息反馈;

(十一)企业经营发展具有良好的成长性;

(十二)企业具有先进的服务指标与服务指标的形成机制,如完备的物流供应商的采购与评估办法,科学的物流操作手册或客户服务指南、收费指南,有效的应急举措等;

(十三)企业须获得ISO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并参加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的信用评估活动,获得A以上评估等级(含A级);

(十四)企业银行资信良好。

(十五)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企业经营信息至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

第三章  认定安排及程序

第七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年度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时间及安排。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国际物流(货代)企业自愿申请认定的,应向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领取《上海市认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认定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申请表》;

(二)企业简介;

(三)企业主要国际物流(货代)业务及运作流程;

(四)企业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及其运营情况介绍(案例);

(五)企业国际物流(货代)管理信息系统介绍;

(六)企业主要设施设备一览表;

(七)获奖证书等荣誉证明;

(八)企业上三个年度纳税证明;

(九)相关证照,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从事国际物流(货代)业务相关许可证照复印件(如运输许可证等)、企业分支机构或控股企业注册、营业证照复印件等,所有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十)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三个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十一)企业管理制度,包括客服管理制度,营运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标准等。

(十二)其他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协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组织相关考察并形成考察建议报“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

第十条“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就申报企业诚信情况向相关职能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结合考察建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二条 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正式确定被认定的企业名单,并向通过认定的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颁发《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证书》。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凭认定证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并优先享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支持行业发展政策。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有虚假申报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受理其认定申请。

已认定为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发现其有虚假申报行为的,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五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

“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评审工作组”对认定的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并建立动态考核档案。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资格。

第十六条 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有效期满后,相关企业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1 年4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国际物流(货代)行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商服贸[2008]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