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完善基础设施和支持政策,营造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十一)建立支持保险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统一制定本市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相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和工作实际,在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十二)推进本市保险业信用环境建设
建立健全本市信用信息体系,加强本市公共信用信息与保险信用信息的共享互通与联动合作,强化保险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优化使用环境,便利市场参与者依法依规查询相关信用信息。支持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数据管理机构在沪发展。加强本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系统的数据交换,发挥保险大数据在城市交通管理、二手车市场建设、税收征缴中的作用。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人口健康数据应用业务平台建设,推动本市养老、医疗信息与人身保险综合信息平台数据交换,提升居民健康、养老保障的精细化管理水平。
(二十三)加强保险业法治环境建设
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促进保险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支持以司法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司法环境,健全上海金融检察、审判专业化机构组织体系。配合保险监管部门加大保险监管力度,监督保险机构全面履行对保险消费者的各项义务,严肃查处各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探索建立保险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设立第三方保险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
(二十四)加快建设保险人才资源高地
加强国际保险人才开发,引进海外高层次保险人才。促进高等院校加强保险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重点支持复合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引进推广国际保险职业资格能力认证项目,健全保险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体系。优化保险人才政策环境,提供人才引进便利、生活保障和创业就业等支持。
(二十五)加强保险投资兴办养老产业的用地保障
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兴办养老产业。各级政府将保险机构等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合理安排用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新增供应,并鼓励利用存量自有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土地协议出让规定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加强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监管,严禁改变土地用途。
(二十六)鼓励政府以多种方式购买保险服务
鼓励市、区县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及保险机构的网络、专业技术等优势,通过运用市场化机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结合保险交易市场建设,完善各级财政出资购买保险、市政工程建设所需保险、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所需保险等的集中采购平台,提高相关业务开展的规范化、透明化水平。
(二十七)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
支持本市新闻媒体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栏目,更好发挥宣传和引导作用。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推动保险知识进校园。弘扬保险文化,宣传保险核心价值理念,推动保险意识深入人民群众。依托党校、干部在线学习城等平台,开设专题保险课程。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
(二十八)切实防范化解保险业风险
支持配合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承担地方政府监管责任,维护保险业安全运行和社会稳定。健全保险业风险舆情监测网络,构建案件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和欺诈风险防范联动机制,严厉打击保险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逐步建立公安部门与保险监管部门全方位打击保险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合作机制。
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把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作为推进经济转型、转变政府职能、带动扩大就业、完善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抓手,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和本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重点工作分工表的要求,做好工作,促进本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1月30日。
附件:本市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重点工作分工表(略)
201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