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结合上海市投资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备案项目,除有具体规定外,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其中:
(一)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工业领域项目备案。
(二)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
(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四)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范围、备案机关及备案权限按照本目录第六、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七、国务院、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各级项目备案机关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项目管理。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 录
一、工业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钢铁: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有色: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石化:改扩建乙烯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工:新建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以及PTA、对二甲苯(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年产50万吨及以内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内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化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水泥: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船舶: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纸浆: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制盐: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制糖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二、能源
光伏:光伏电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油气接收存储: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接收、存储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煤制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下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100万吨及以下的煤制油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交通运输
民用机场:除新建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项目外,其余扩建民用机场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邮政: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单独建造的邮件处理和储运场所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四、城市建设
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房地产:黄浦江和苏州河两岸(中心城内区段)、世博会规划红线范围内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五、社会事业
体育:市属体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旅游: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六、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区(县)发展改革委为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由本市外商投资项目备案机关负责备案。其中:属于本目录第一至五条所列的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其所属区域内项目备案,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未列入本目录第一至五条的其他外商投资备案项目,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国家和本市对外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境外投资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外,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事项,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中央管理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市商务委备案。
国家和本市对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