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目录。根据情况变化,本目录适时调整。
二、在本市范围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预算内投资(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等。政府投资机构投资,并由政府性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三、由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市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审批”的原则,划分市、区(县)审批权限。
浦东新区区域内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在其管理区域内的项目审批权限,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是指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备案的机构,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六、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区(县)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由市级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12月26日
目 录
一、农林水利
农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或为全市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的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林业:市级政府投资的林业“三防”等林业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造林项目和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利防汛:市级政府投资的水利防汛设施建设、河道整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二、综合交通运输
铁路:除跨省(区、市)和国家铁路网项目外,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公路:普通国道网项目、省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规划审批,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除跨境、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国家铁路网的项目外,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沿海港口:除沿海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集装箱专用码头、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的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内河航运:除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外,5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四级及以上航道沿线码头及航道整治项目、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航:除新建运输机场项目外,其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三、城市建设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审批。
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以下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二级及以下通航段)、跨黄浦江(横潦泾及以下)、跨苏州河(吴淞江)、跨三级航道项目、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城市客运交通枢纽:A类、B1类A类是指对外综合性客运交通枢纽;B类是指轨道交通与公交换乘枢纽,其中轨道交通数量达到或超过3条的为B1类,轨道交通数量少于3条的为B2类。城市客运交通枢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路汽车客运站:一、二级公路汽车客运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有轨电车、快速公交系统:跨区县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近期建设规划审批。
保障性住房: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公共停车场(库):单独建设的对外交通枢纽的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消防基础设施:城市消防站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民防:市级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供水设施:市平衡价格的原水工程、水厂和供水主管网(泵站)项目,以及跨区县供水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水库:除建设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外的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城建项目:按照市和区(县)投资分工原则,根据投资资金渠道,分别由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四、环境保护
雨污水收集处理:市平衡价格的污水(泥)末端处理设施、污水总管(泵站),跨区县污水(泥)处理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中心城区的排水系统总管、泵站、泵站截流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绿化:市级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及公园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固废处理:市平衡价格的生活垃圾、危废(医废)处理处置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五、科技发展
科技基础设施:市级政府投资的科技基础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技术机构能力建设:市级政府投资的技术机构能力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六、社会事业
教育:地方高等教育机构、市属教育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卫生:市属卫生设施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文化:广播电视设施项目、市属文化机构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上述区域内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体育:市属体育设施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各类民族宗教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属殡仪火化设施、市属陵墓、市属收养性福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等的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七、信息化项目
信息化:市级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区(县)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委审批。
八、政法基础设施
政法基础设施项目:人民法院法庭、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业务技术用房、司法业务用房等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楼堂馆所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