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提运单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提单或运单号,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单或运单时,应分单填报。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直接在进出境地或采用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模式办理报关手续的

1.水路运输: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如有分提单的,填报进出口提单号+“*”+分提单号。

2.公路运输:启用公路舱单前,免予填报;启用公路舱单后,填报进出口总运单号。

3.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无分运单的填报总运单号。

5.邮件运输:填报邮运包裹单号。

(二)转关运输货物的报关单

1.进口

(1)水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2)铁路运输:直转、中转填报铁路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3)航空运输:直转、中转货物填报总运单号+“_”+分运单号。提前报关免予填报。

(4)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

(5)以上运输方式进境货物,在广东省内用公路运输转关的,填报车牌号。

2.出口

(1)水路运输:中转货物填报提单号;非中转货物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2)其他运输方式:免予填报。广东省内汽车运输提前报关的转关货物,填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

(三)采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办理报关手续的,报关单填报归并的集中申报清单的进出口起止日期〔按年(4位)月(2位)日(2位)年(4位)月(2位)日(2位)〕。

(四)无实际进出境的,本栏目免予填报。

十二、申报单位

自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进出口企业的名称及编码;委托代理报关的,本栏目填报报关企业名称及编码。

本栏目可选填18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10位海关注册编码任一项。

本栏目还包括报关单左下方用于填报申报单位有关情况的相关栏目,包括报关人员、申报单位签章。

十三、监管方式

监管方式是以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的交易方式为基础,结合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征税、统计及监管条件综合设定的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管理方式。其代码由4位数字构成,前两位是按照海关监管要求和计算机管理需要划分的分类代码,后两位是参照国际标准编制的贸易方式代码。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对外贸易情况按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监管方式简称及代码。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监管方式。

特殊情况下加工贸易货物监管方式填报要求如下:

(一)进口少量低值辅料(即5000美元以下,78种以内的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的,按《加工贸易手册》上的监管方式填报。

(二)外商投资企业为加工内销产品而进口的料件,属非保税加工的,填报“一般贸易”。

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使用国内料件加工的出口成品,填报“一般贸易”。

(三)加工贸易料件结转或深加工结转货物,按批准的监管方式填报。

(四)加工贸易料件转内销货物以及按料件办理进口手续的转内销制成品、残次品、未完成品,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料件内销”或“进料料件内销”;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应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本栏目填报“来料成品减免”或“进料成品减免”,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按照实际监管方式填报。

(五)加工贸易出口成品因故退运进口及复运出口的,填报“来料成品退换”或“进料成品退换”;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因换料退运出口及复运进口的,填报“来料料件退换”或“进料料件退换”;加工贸易过程中产生的剩余料件、边角料退运出口,以及进口料件因品质、规格等原因退运出口且不再更换同类货物进口的,分别填报“来料料件复出”、“来料边角料复出”、“进料料件复出”、“进料边角料复出”。

(六)备料《加工贸易手册》中的料件结转转入加工出口《加工贸易手册》的,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七)保税工厂的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根据《加工贸易手册》填报“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

(八)加工贸易边角料内销和副产品内销,应填制进口报关单,填报“来料边角料内销”或“进料边角料内销”。

(九)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未获得收入,销毁处置货物为料件、残次品的,填报“料件销毁”;销毁处置货物为边角料、副产品的,填报“边角料销毁”。

企业销毁处置加工贸易货物获得收入的,填报为“进料边角料内销”或“来料边角料内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