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随附单证

本栏目根据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除本规范第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件以外的其他进出口许可证件或监管证件代码及编号。

本栏目分为随附单证代码和随附单证编号两栏,其中代码栏应按海关规定的《监管证件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证件代码;编号栏应填报证件编号。

(一)加工贸易内销征税报关单,随附单证代码栏填写“c”,随附单证编号栏填写海关审核通过的内销征税联系单号。

(二)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将另行公告。

三十二、标记唛码及备注

本栏目填报要求如下:

(一)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二)受外商投资企业委托代理其进口投资设备、物品的进出口企业名称。

(三)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备案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备案”栏。

加工贸易结转货物及凭《征免税证明》转内销货物,其对应的备案号应填报在“关联备案”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本次减免税货物结转所申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减免税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报关单“关联备案”栏应填写与其相对应的进口(转入)报关单“备案号”栏中《征免税证明》的编号。

(四)与本报关单有关联关系的,同时在业务管理规范方面又要求填报的报关单号,填报在电子数据报关单中“关联报关单”栏。

加工贸易结转类的报关单,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报关单号填入出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先填写出口报关单,再填写进口报关单,并将出口报关单号填入进口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减免税货物结转出口(转出),应先办理进口报关,并将进口(转入)报关单号填入出口(转出)报关单的“关联报关单”栏。

(五)办理进口货物直接退运手续的,本栏目填报《进口货物直接退运表》或者《海关责令进口货物直接退运通知书》编号。

(六)保税监管场所进出货物,在“保税/监管场所”栏填写本保税监管场所编码,其中涉及货物在在保税监管场所间流转的,在本栏填写对方保税监管场所代码。

(七)涉及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填写海关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申报表编号。

(八)当监管方式为“暂时进出货物”(2600)和“展览品”(2700)时,如果为复运进出境货物,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本栏内分别填报“复运进境”、“复运出境”。

(九)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货物,在本栏目内填报“跨境电子商务”。

(十)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在本栏内填报“加工贸易副产品内销”。

(十一)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公式定价备案号,格式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对于同一报关单下有多项商品的,如需要指明某项或某几项商品为公式定价备案的,则备注栏内填写应为:“公式定价”+备案编号+“#”+商品序号+“@”。

(十二)获得《预审价决定书》的进出口货物,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报《预审价决定书》编号,格式为预审价(P+2位商品项号+决定书编号),若报关单中有多项商品为预审价,需依次写入括号中,如:预审价(P01VD511500018P02VD511500019)。

(十三)含预归类商品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预归类R-3-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其中关区代码、年份、顺序编号均为4位数字,例如R-3-0100-2016-0001。

(十四)含归类裁定报关单,应在报关单备注栏内填写归类裁定编号,格式为“c”+四位数字编号,例如c0001。

(十五)申报时其他必须说明的事项填报在本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