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地方经贸合作:为彰显两国中央和联邦政府对促进中美地方贸易投资合作的支持,中国商务部和美国商务部在第26届中美商贸联委会期间签署关于建立促进中美地方贸易投资合作框架的谅解备忘录。该备忘录凸显双方将促进两国地方经济、贸易和投资合作作为重点工作。
贸易政策合规:中方注意到美方向商务部提交了关于国际知名品牌、农业机械的特定事项与世贸组织规则相符性的评论。中方确认商务部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政策合规工作的通知》和《贸易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处理该事项。
“特别301”报告:美方重申其承诺,将在“特别301”报告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外国政府,包括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美方欢迎中方旨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改革和行动,并承诺将在2016年“特别301”报告中强调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采取的积极行动。
标准与知识产权:中美双方确认标准在促进创新、提高效率以及保护公众健康和安全等方面的有益作用。双方均认为,标准化需要在各利益相关方之间实现适当的利益平衡。
中美双方承诺,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措施另有规定外,自愿性标准中的专利许可承诺应自愿做出,政府机构不参与相关许可承诺协商。
美方确认,中国企业可无歧视地、依有关标准制定组织的规则和程序,参与美国自愿性标准制定。中方欢迎在华美资企业无歧视地参与中国推荐性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
为加深相互理解和互信,中美双方同意继续就“标准与知识产权”议题项下有关问题进行对话。
商业秘密:中美双方承诺,将提供强有力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促进创新和鼓励公平竞争。中方澄清其正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计划发布典型或指导性法院案例;计划澄清有关临时禁令、证据保全和损害赔偿的规则。美方确认一份盗用商业秘密构成联邦民事诉讼案由的立法草案建议已提交至相关委员会。双方确认,对包括商业秘密在内的知识产权进行相关调查会以谨慎严谨方式进行。中美双方同意,共同分享在调查和法庭程序中防止商业秘密泄露方面的经验和实践,并明确企业根据各自法律可以采取的保护商业秘密防止被窃取的做法。
恶名市场:美方重申其承诺,将根据情况在恶名市场名单中客观、公正、善意地评价和认可外国实体,包括中国实体,在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方面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绩。美方计划在2016年采取举措增加程序的透明度,将利益相关方提交异议的期限延长一倍。美方将继续就此事项与中方进行讨论。
地理标志: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地理标志开展对话。双方重申201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有关地理标志的承诺的重要性,并确认该承诺适用于所有地理标志,包括根据国际协议保护的地理标志。中方将,并预计在2016年底前,发布为第三方撤销已被认可的地理标志提供机会的程序文件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
知识产权有效和平衡保护:考虑到TRIPS的原则和目标,中美双方将继续在相关政策上进行沟通和交流,如帮助保护创新者免遭恶意诉讼,以便为创新创造积极条件。
体育赛事的转播:中美双方同意根据各自法律法规保护包括体育赛事的转播在内的直播赛事的图像或声音和图像的原始记录,打击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包括未经授权在计算机网络上转播此类广播的行为。中美双方同意,在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和其他适当的双边论坛上讨论体育赛事转播的版权保护并就该问题进一步合作。
知识产权合作:中美双方确认知识产权保护在中美双边经贸关系中的关键作用。中美双方认可合作的益处,认识到合作已是双边知识产权交流的根本基础,承诺进一步加强在重要领域的深入合作,包括:
进一步加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作为双边知识产权问题牵头协调机制的作用;
继续高度重视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的工作,包括在2016年开展司法交流和在中国进行一个培训项目,并在完成和回顾现有项目承诺后及根据预算情况,考虑在框架协议项下举行其他项目。
为2016年第一季度商务部牵头举办的技术许可联合研讨会提供支持。
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其他项目。认可双方(特别是美方)在知识产权培训和技术交流方面,与众多部门和私人机构开展了广泛项目。
强化打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者的执法:注意到新技术对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中美双方将继续讨论并分享各自打击利用多媒体盒子在线传播未授权视听内容的经验和实践。中方澄清将依照其法律法规加强对此类媒体盒子和未授权内容提供商的执法。
加强在打击网络盗版方面的合作:为应对发生在美国的影响中国权利人的涉嫌网络盗版刑事案件,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在美国驻北京大使馆的联络点将接收中方行政机构移交的此类案件。
网络执法:为了应对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对民事、行政和刑事执法带来的挑战,作为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的部分内容,中美双方将加强双方知识产权政策和执法政府官员、知识产权权利人、企业代表、在线销售平台运营商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和交流。这种互动将通过分享各自实践、讨论各国制度中可能的改进、促进两国的信息交流和培训、增强跨境执法合作等方式,涵盖现有和预期的知识产权网络保护和执法的挑战。这一举措旨在加强企业、权利人和政府之间在民事、行政和刑事网络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现有法律和合作机制。如必要,将通过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或国内执法官员向执法机构移交适当的刑事问题。
深化和加强中美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合作:在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知识产权刑事执法工作组工作机制下,中美双方应继续在跨国知识产权调查方面开展合作。双方应明确共同合作的重点案件,就此类案件保持定期沟通和信息共享,并探索在有共同利益的领域进行技术交流的机会。
植物新品种保护:中美双方同意就植物新品种保护,以双边会议和其他方式进行交流。
通过中美双边合作加强知识产权在企业中的利用和保护:鉴于双边贸易和投资的持续增长,中美双方同意就彼此境内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实证数据的研究加强合作和沟通,同意在该领域采取具体行动或开展项目,以协助中美双方进行鼓励创新的政策制定,帮助中美双方的创新者、创造者以及企业家更好地理解如何在彼此国家内创造、保护以及利用知识产权。
著作权立法:中美双方将继续就各自著作权法的发展进行交流。中方澄清,其著作权法正在修改过程中,在适当且可行情况下,将会考虑在法律中纳入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关于互联网中介责任的司法解释中实用的原则和解释指南。
关于知识产权立法的交流:认识到近期通过中美知识产权工作组、中美知识产权合作框架协议项目和其他场合开展知识产权立法交流的成就和经验,以及认识到中美双方希望进一步了解此领域的新发展,中美双方同意就知识产权和创新领域的立法发展与相关立法机构交换意见,包括正在进行的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科技成果法等改革。
商标恶意抢注:鉴于应对商标恶意抢注的重要性,双方同意继续重视商标恶意抢注问题,通过已建立的渠道加强沟通和交流。
签证:双方同意将继续通过领事磋商等渠道探讨各类签证互惠措施,为各领域人员往来进一步提供便利。
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和临床试验:中美双方确认:
中方每年发布包括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工作进展的年度报告。
2014年和2015年,中方发布了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并进行了相关培训。中方将在2016年完成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草案的起草工作,进一步扩大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品种。
中方目前正在完善与注册申请人的咨询机制。对于创新医疗器械,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审评审批过程中指定专人,应申请人要求及时沟通,提供指导。对于其他类别的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相关机构对申请人采取每周一次的集中答疑。
《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是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配套部门规章将提供不少于30天的公众评论期,并将继续遵守世贸组织技术壁垒协定(TBT)的通报承诺。
医疗器械本地化:在符合中国医疗器械监管法律法规框架下,中方同意在市场准入方面给予进口医疗器械与国内生产或开发的医疗器械相同待遇。
《雷斯法案》:中美双方共同致力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促进合法木材产品贸易。为此,双方承诺继续通过中美打击非法采伐及相关贸易双边论坛和APEC非法采伐和相关贸易专家组会议共同合作。双方将于2016年召开双边论坛第七次会议,并致力于加强相关议题的交流、信息分享和合作,包括《雷斯法案》的执行情况和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研究项目,并寻求鼓励私营部门和社会团体参加双边论坛。
化妆品监管对话:为加深双方对化妆品监管的相互理解,加强消费者保护,中美两国同意在目前的中美商贸联委会贸易投资工作组框架下开展交流合作。两国化妆品主管部门同意考虑通过共同举办研讨会等形式,开展化妆品监管对话,探讨化妆品监管的国际最佳实践。为此,双方同意于2016年上半年在北京举办一次由两国化妆品主管机构、两国其他政府部门以及利益相关方参加的研讨会,就化妆品监管法律法规和监管实践等各种事项进行交流。
仿制药:《2012年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修正案》的法律授权将于2017年9月底到期。届时,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需要新的立法授权在未来财年继续收取美国仿制药使用者费用。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确认已公开发布《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法案》年度报告,包括执行报告和财务报告,详细介绍食品药品管理局在不牺牲产品安全和药效的前提下,为确保及时审批所做的努力。美方承诺,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将根据《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的要求,举行公开听证会并与仿制药业界、病患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进行协商,就《美国仿制药使用者付费修正案》下一阶段(2018-2022财年)的实施提出建议。美方鼓励所有合格的利益相关方,包括中方利益相关方,参与上述程序。参与方包括受美国法律管辖的仿制药生产行业组织,以及使用受美国法律管辖仿制药的病人和消费者权利保护组织。美国商务部和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将在中美商贸联委会医疗器械和药品工业工作组下,向中方利益相关方提供信息以协助参与此程序。
技术政策:(一)有利于竞争和非歧视性的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政策。双方承诺,普遍适用于商业领域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品信息安全措施,不会不必要地限制或阻碍信息通信技术产品、服务或技术(ICT产品)外国供应商的商业销售机会,或对商业企业购买、销售、使用ICT产品不必要地施加基于国别的条件和限制。
(二)中国信息通信技术安全政策的透明度和清晰度。
1、中方确认,《银行业应用安全可控信息技术推进指南》(2014—2015年度)的修订草案将提供30天的公众评论期,并在修改后实施。在此之前,中方2015年4月13日发布的57号文暂停实施该指南。中方目前正在向关切方征求修订建议。中美两国的银行机构,在符合法律和法规的前提下,可自由根据其选择购买和使用ICT产品,不限定其原产国。
2、中方已为《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提供了超过30天的公众评论期。中方将向世贸组织TBT委员会通报《保险机构信息化监管规定》草案,以公开和透明的方式制定该规定。
3、中方重申其在2000年3月作出的澄清,纳入《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管理范围的“密码产品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只限于以加密解密操作为核心功能的专用硬件、软件。
4、中方确认愿意就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与美方加强交流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