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降低企业成本,增强工业发展活力

10.降低用地成本。结合节约集约用地,保持用地成本的稳定。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限出让,一般工业项目最高出让年限为20年,对经认定后的重点工业项目最高出让年限可以为50年。其中,对取得20年最高出让年限的企业,可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条件和续期出让价格,符合产业导向、土地利用绩效等约定条件的,可按照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续期价格可按照原出让价款,或者结合原出让价款和续期时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等综合确定,具体价格由区县政府集体决策。鼓励企业采取长期租赁、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使用土地。(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11.降低税费负担。在全面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降低工业企业税费政策的基础上,对地方操作权限内的有关税费政策按照有利于降低企业负担的要求执行。研究调整优化地方教育费附加。(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12.降低用工成本。合理设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降低社会保险费率,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三个险种总体费率下降2.5个百分点。(牵头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3.降低用能成本。降低工业用电价格,2016年1月1日起,本市工业用电价格平均降低2.12分/千瓦时(适用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除外)。有序推进重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扩大需求响应试点范围,运用能源互联网,促进用户科学合理用电。有序推进天然气管网向第三方开放,推进天然气大用户直供。(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五)着力优化要素配置,提升工业发展效能

14.用足用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政策。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探索在鼓励创业创新的普惠税制、股权托管交易市场、新型产业技术研发组织、简化外资创投管理等方面开展先行先试。加强财政科技投入联动与统筹,整合使用面向产业化的技术创新引导类专项资金。引入科技成果市场化定价机制,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支持应用开发类科研院所建设面向产业化的小试、中试基地。(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15.保障重点项目合理用地需求。市统筹工业用地指标确保重点工业项目的用地需求。各区县每年工业用地减量化腾挪出的土地指标,按照不低于1/3的比例用于重点工业项目。向重点园区和重点区县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周转指标,建立工业用地储备库,满足重大项目选址和及时落地的需要。(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

16.加强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区县政府承担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体责任,建立闲置土地处置的共同责任机制,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对相关责任部门限期处置,未认真履责的,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问责;对因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按照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综合运用财税、环保、安全、信用等措施,倒逼企业盘活存量低效用地。(牵头部门: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17.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引导企业有效利用境内外低成本资金。推动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投贷联动等金融服务创新。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开展上市、发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新三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支持大型工业企业设立财务公司。设立本市大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开展银企、金企对接活动,促进产融合作。(牵头部门: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监局、上海证监局)

18.提高产业基金支持能力。积极对接和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先进制造业基金、集成电路基金、中小企业基金等。推动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尽快设立运作,重点投向产业园区转型升级、“四新”经济等领域。推动本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加快运作,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设备、材料等领域。研究设立本市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聚焦支持初创期、早中期的中小微企业。(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9.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结合“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进一步完善市、区县财税分配体制,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积极安排财政资金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扩大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规模,支持企业加强工业精品开发,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支持智能制造发展应用,对用户、智能制造集成服务商等加大扶持力度;支持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和软件首版次应用。(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20.保障重点项目能耗环保指标。在确保完成“十三五”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能耗总量控制指标的情况下,保障重点工业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的合理用能需求。对新建重点工业项目,由区县优先平衡解决环境容量指标;对部分重点项目,区县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市级层面统筹解决。(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六)着力深化制度改革,激发工业发展动力

21.推进工业改革创新事项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放宽工业准入、工业用地制度改革、工业预警体系建设、工业品进出口(境)通关便利化、工业企业跨国并购及融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等领域,研究推出一批改革创新事项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取得经验和成效后在全市乃至更大范围复制推广。(牵头部门: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市商务委)

22.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改革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在规划调整、环评、节能评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等环节,采取告知承诺、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实现不新增建设用地的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期限在法定时间基础上压缩1/3以上,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牵头部门:市审改办)

23.建立104、195和198区域联动机制。在保持104区块总体稳定的前提下,支持部分104、195和198区域有进有退、动态调整、优化布局。在坚持“195区域以转型为主、198区域以复垦为主”的原则下,对符合产业导向及规划和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且确有改造升级需求的现状工业企业,允许开展技术改造。由市级产业部门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制定允许开展技术改造的标准和条件,具体由区县产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同推进机制,联合实施。(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24.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滚动更新上海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编制相应的地方能耗标准,并梳理环保、能耗、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形成协同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合力。(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25.创新智能制造发展应用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多方协同推进机制,支持系统集成商、设备供应商、融资租赁公司、产业基金等各方联合为用户提供智能制造解决方案、融资、改造等一揽子服务,分享改造收益,降低用户智能制造改造的资金和应用风险。(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26.深化国有工业企业供给侧改革。完善国有企业考核评价机制,推动国有企业加快结构调整步伐。通过创新发展一批、重组整合一批、清理退出一批,优化国有企业战略布局。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激励职工创新、开展创业投资、创办众创空间等方式,推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业态创新。(牵头部门:市国资委)

27.推进产业信用管理机制应用。在产业结构调整、工业项目审批、闲置工业用地处置等领域,开展全过程信用建设试点,发挥信用信息的风险甄别、筛选和预警作用。鼓励工业企业引入信用服务方式,防范交易风险,助推提质增效。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等领域,创新信用产品和服务。(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三、实施机制

(一)加强统筹协调

建立由市领导牵头、市相关部门和区县共同组成的本市重大工业项目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重大工业项目引进、落地、建设及投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督促检查10亿元以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二)强化督促考核

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抓紧形成可操作的具体措施,确保政策落地。将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加强督促检查。将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有关指标纳入区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范围,提高指标权重。

(三)优化发展环境

加大对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典型区县、园区和企业的宣传力度,营造各方鼓励和支持工业发展的舆论氛围。强化精准服务,发挥“企业呼声直通车”“‘四新’直通车”、中小企业服务互动平台、央企和外企服务工作机制的作用,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