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办理流转备案手续后,应按照《申报表》进行实际收发货。企业的每批次收发货,应向海关如实申报。

(一)转出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出地主管海关申报区间流转出区核放单,由转出地海关实行卡口核放确认后,转出地主管海关登记发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转出企业自行登记发货信息。

(二)转入企业按照《申报表》向转入地主管海关申报对应的区间流转入区核放单,由转入地海关实行卡口核放确认后,转入地主管海关登记收货信息。无核放单的,由转入企业自行登记收货信息。

八、区间流转货物参照转关运输方式实际收发货的,应按转关运输有关规定使用海关监管车辆运输,施加海关封志。

九、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6〕20号)、《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管理事宜的公告》(总署公告〔2010〕22号)的有关规定,在各自主管海关办结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企业实际收发货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流转申报手续:

(一)企业按照《申报表》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二)企业填制相应的进(出)境备案清单(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的,企业可不填制进(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时,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如实、准确地向海关申报流转保税货物的监管方式、运输方式、品名、商品编号、规格、数量、价格等项目。

一份转入备案清单对应一份转出备案清单,转入、转出备案清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号、价格、数量(或折算后数量)应当一致。

转出备案清单中“关联清单编号”栏应填写所对应的转入备案清单号。

随附单证代码填写“K”,转入、转出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单证编号栏内填写对应申报表编号。

(三)企业逐批或者多批次合并向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时,应根据流转双方实际收发货数量确定申报数量。

实际收货数量与实际发货数量相同的,流转双方按相同数量申报;

实际收货数量少于实际发货数量的,流转双方按实际收货数量进行申报,实际发货数量与申报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出企业向转出地主管海关办理补税手续,如属许可证件管理商品,还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实际收货数量大于实际发货数量的,流转双方按实际发货数量进行申报,实际收货数量与申报数量差异部分由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报入区备案清单,办理货物入区申报手续。

(四)企业发生申报不实等违规行为的区间流转货物,经海关处理后可以办理申报手续。

十一、转出、转入企业每批实际发货、收货后,应当在每批实际发货、收货之日起30日内在各自主管海关按照先报进、后报出的顺序办结集中申报手续,转出与转入申报数据应对碰一致。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办理。

转入企业应在流转进口报关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十二、因质量不符等原因发生退货、退换的,转入企业、转出企业分别在其主管海关按退货、退换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保税货物区间流转申报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2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