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进一步调整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取消19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将8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由质检总局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共计38类,其中,由质检总局实施的19类,由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19类。
对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为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取证成本,由质检总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地区和行业试行简化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一是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由企业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二是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对通过简化程序取证的企业,在后续的监督检查中,如发现产品检验或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依法撤销生产许可证。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调整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的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法规和制度建设,做好经费保障,完善相关技术标准,稳妥实施相关产品由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加大抽查力度,增加抽查频次和品种,扩大抽查覆盖面,对此次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实现抽查全覆盖。要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确保工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国务院将根据试行简化审批程序工作情况,适时修订相关行政法规。
附件: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2.调整后继续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共计38类)
国务院
2017年6月24日
附件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取消、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下放管理权限的产品目录(共计30类)
序号 | 产品名称 | 目前实施机关 | 调整情况 |
1 | 税控收款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2 | 抽油设备 | 质检总局 | 取消 |
3 | 钻井悬吊工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4 |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 | 质检总局 | 取消 |
5 | 电力金具 | 质检总局 | 取消 |
6 | 输电线路铁塔 | 质检总局 | 取消 |
7 | 铜及铜合金管材 | 质检总局 | 取消 |
8 | 棉花加工机械 | 质检总局 | 取消 |
9 | 机动脱粒机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0 | 工厂制造型眼镜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1 | 铝、钛合金加工产品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2 | 蓄电池 | 质检总局 | 取消 |
13 | 橡胶制品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4 | 电力整流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5 | 岩土工程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6 | 泵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7 |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8 | 水文仪器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19 | 输水管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取消 |
20 | 电热毯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1 | 助力车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2 | 摩托车乘员头盔 |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 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
23 | 砂轮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4 | 饲料粉碎机械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5 | 建筑卷扬机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6 | 钢丝绳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7 |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8 |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29 | 预应力混凝土枕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
30 | 救生设备 | 质检总局 | 下放给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发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