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团资本监管要求

第一节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六条  集团资本监管范围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

第四十七条  集团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被投资机构,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集团母公司或其附属机构直接拥有,或与附属机构共同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机构。

(二)集团母公司拥有50%(含)以下的表决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投资机构:

1.通过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该机构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该机构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拥有多数表决权。

确定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时,应考虑集团持有的该机构的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对于当期可以实现的潜在表决权,应当计入集团母公司对被投资机构的表决权。

(三)其他证据表明受集团母公司实际控制的被投资机构。

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集团母公司的股权结构变动、风险类别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第四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未拥有被投资机构多数表决权或控制权,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具有业务同质性的多个机构,虽然单个机构资产规模占集团整体资产规模的比例较小,但根据风险相关性,该类机构的总体风险足以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状况及风险水平造成重大影响。

(二)被投资机构所产生的合规风险、声誉风险造成的危害和损失足以对集团母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第四十九条  下列被投资机构可以不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一)已关闭或已宣告破产的机构。

(二)因终止而进入清算程序的机构。

(三)有证据证明决定在三年内出售的、集团母公司或附属机构的权益性资本在50%以上的被投资机构。

(四)受所在国外汇管制或其他突发事件影响、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境外附属机构。

(五)集团母公司或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附属机构短期或阶段性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集团母公司或附属机构应制定阶段性持有债转股企业的退出计划,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超出计划退出期限仍未退出且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债转股企业,原则上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

(六)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附属非金融机构:

1.金融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低于50%(金融资产的范围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

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不具有投融资功能。

本项规定的条件,主要依据该附属非金融机构最近两年经审计的年末财务报表的算术平均值进行判断,成立不满两年的,可依据自成立之日起至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进行判断。

第五十条  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对附属非金融机构提供长期清偿担保的,该非金融机构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无清偿担保或清偿担保可无条件撤销的,由集团母公司按审慎原则处理。

第五十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附属机构资本管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对各级附属非金融机构资本充足性的管理要求,并督促附属机构持续满足资本管理和监管要求。

第二节 集团合格资本计量

第五十二条  集团合格资本包括集团母公司合格资本和附属机构合格资本两部分。集团母公司应当根据集团内部交叉持股、互持资本工具、过度杠杆、未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附属机构资本缺口等情况计量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对集团合格资本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三条  集团合格资本净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集团合格资本净额=集团母公司合格资本净额+∑(附属机构合格资本净额×集团母公司对该附属机构的持股比例)-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

前款公式中的附属机构只包括集团母公司直接持股的一级附属机构(含附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并对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进行资本并表),对附属机构持股比例应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集团母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计算合格资本净额,按照本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计算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

第五十四条  附属金融机构是指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的集团附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照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规定计量得出的资本净额。

对于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用于法人口径的附属金融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按照法人口径计量;若其还存在附属机构,按照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计量其合格资本,若无资本监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计量其合格资本,并按照第五十六条规定计入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的资本缺口调整项。

第五十五条  附属非金融机构是指应纳入集团资本监管范围的除附属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附属机构,其合格资本净额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计量得出的合格资本净额,资本并表中产生的少数股东权益可按规定部分计入合格资本。

本办法发布前附属非金融机构已经持有的、按照此前相关监管规定属于合格资本但按照本办法规定不能认定为合格资本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按年递减20%计算,2022年1月1日起不得计入监管资本;因新旧计量规则差异导致集团母公司和附属非金融机构增加资本扣除要求的部分,自2018年1月1日起分五年逐步实施,即第一年扣除20%,第二年扣除40%,第三年扣除60%,第四年扣除80%,第五年全额扣除。

第五十六条  集团合格资本调整项包括:

(一)集团补充资本调整项。该调整项包括集团母公司和各级附属机构之间、各级附属机构之间的持股额及相互持有的其他合格资本工具、经审核无法转移的资本额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为虚增资本的其他资本投资。

前款所称持股额主要包括过度杠杆,即将发债和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获得的持股额;相互持有的其他合格资本工具包括优先股、二级资本债券等被认定为被投资机构合格资本的其他资本工具。但上述两项均不包括已在附属机构按照资本并表口径计量资本数据时合并抵销掉的持股额,以及在集团母公司合格资本中已扣除的各级资本工具。

(二)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的资本缺口调整项。该调整项是指,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用于法人口径的一级附属金融机构时,该金融机构的附属机构的资本缺口与集团母公司对其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的乘积汇总之和。

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的资本缺口等于该附属机构的合格资本小于最低资本要求的差额,如合格资本超过最低资本要求,则超额部分在本项目中列为负值,即资本缺口调整项为负值。若相关行业监管机构对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有资本监管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计量其合格资本及最低资本要求,若无资本监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六十条相关规定计算。

第三节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量

第五十七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包括集团母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和附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两部分。集团应当根据集团内部借款、担保(含等同于担保的或有项目)等情况计量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对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十八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如下: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集团母公司最低资本要求+∑(附属机构最低资本要求×集团母公司对该附属机构的持股比例)-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

集团母公司最低资本要求,应取以下二者中较高值:

风险加权资产总额×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杠杆率监管要求。

第五十九条  附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指在资本并表口径下按照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规定计量得出的最低资本要求。对于相关行业资本监管要求只适用于法人口径的附属金融机构,其最低资本要求按照法人口径计量;若其还存在附属机构,按照相关行业监管规定计量其最低资本要求,若无资本监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计量其最低资本要求,并按照第五十六条规定计入二级及以下附属机构的资本缺口调整项。

第六十条  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公式如下:

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风险加权资产×资本充足率要求×管理层级难度系数

公式中的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是指对一级附属非金融机构在资本并表口径下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计量得出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与本办法第二章第一节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以及管理层级难度系数三者的乘积。其中,附属非金融机构交易账簿总头寸未超过表内外总资产的5%,可不计提市场风险资本。

管理层级难度系数为(100+N)%,附属非金融机构的集团层级不超过三级时N=0,层级为四级时N=10,层级为五级时N=20,以此类推。集团层级由集团母公司起算,特殊目的实体和项目公司可不纳入层级计算。管理层级难度系数自2018年底开始纳入附属非金融机构最低资本要求计算。

第六十一条  集团最低资本要求调整项,是指由于集团母公司与集团各级附属机构之间的借款、担保及等同于担保的或有项目形成的监管资本要求在集团范围内的重复计算而产生的调整项,等于上述借款、担保余额与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机构持股比例(包括直接及间接持股)以及对集团母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的乘积汇总之和。

第四节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二条  集团超额资本计算公式如下:

集团超额资本=集团合格资本净额-集团最低资本要求

第六十三条  集团超额资本不得低于0。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根据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的股权结构、业务类别及风险状况等确定和调整集团超额资本的计算范围。

第五节  集团财务杠杆率计算及监管要求

第六十五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的计算公式为:

集团财务杠杆率=集团合并净资产/(集团表内总资产+集团表外项目+集团表外管理资产-调整项)×100%

集团表外项目,包括远期收购承诺、信用增级、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非融资性担保、不可撤销的流动性支持承诺及其他或有项目。

集团表外管理资产,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实际进行管理而未纳入资产负债表内的各类资产,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资产、银行理财、委托贷款、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形式的资产。

调整项,包括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自身对表外管理资产不承担会计、法律和事实上的本金或收益兑付义务的资产。虽未在合同中约定本金或收益的兑付义务,但根据此类资产的历史兑付情况很有可能履行兑付义务的资产不得列入调整项。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通过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对调整项科目进行核实,如发现集团将不符合规定的资产纳入调整项,可根据有关监管法规及本办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对集团采取监管措施。

第六十六条  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