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推进医疗卫生改革。

1.改革医疗机构设立审批。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的经营活动,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逐步实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由投资主体自主决定。加快推进电子化注册管理,优化营利性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登记,免费向医疗机构提供网上登记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医疗领域。

2.改革医师执业注册。对在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执业医师实行双执业或多执业范围注册,在三级医院积极探索专科医师注册制度。

3.改革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规划、标准实行备案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创新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取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年一次复核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方式和手段。

5.改革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实行告知承诺。

(八)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领域改革。

1.改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流程,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前置条件内容。全面清理生产许可证审批工作中要求的前置条件,凡是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必备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内容一律取消。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许可检验项目,只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进行生产许可检验。优化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在生产许可证审批受理后,企业根据自主经营情况,既可以在实地核查后选择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也可以在实地核查前委托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审批机关采信检验结果。对省级发证产品,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调整为企业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并在申请时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为签发日期在1年以内同产品单元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或接受政府监督检验的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可以先领取生产许可证,之后接受现场审查。取消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审查制度,探索实行信用监管。研究取消钢丝绳、预应力混凝土枕、建筑卷扬机、救生设备、饲料粉碎机械等5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探索推进对部分产品从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改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实行食品相关产品新发证告知承诺。

2.改革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取消《上海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设立的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九)推进文化、旅游等领域改革。

1.改革印刷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印刷经营许可证核发中“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准入条件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2.改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对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限境内、入境业务)审批、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并完善有关管理规定。

(十)推进监管和服务改革。

1.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实施诚信管理、分类监管、风险监管、联合惩戒、社会监督,构建以事中事后监管为重心的行业监管体制。加大监管力度,研究提出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的入刑范围建议,积极做好无证生产经营有关行为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探索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工作机制,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全面实施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行政协助,加大无隶属关系行政机关之间协助执行、协助调查等力度,建立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完善告知承诺制,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明确含义、条件、程序、法律责任、失诺惩罚等。更加突出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在监管中的作用,更好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提升监管效能。

2.提高政府服务水平。进一步简环节、优流程、转作风、提效能、强服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深化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细化各类审查要求,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等。实行提前服务,在受理之前提前开展选址定点、现场勘察等基础工作,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免于再次勘验。实行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交的相关材料,当场不能予以答复或办结的,向其出具材料收件凭证。落实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咨询服务、AB角、挂牌上岗、节假日办理等制度,提高群众和企业的感受度。

三、具体要求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单位一把手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亲自协调解决难啃的“硬骨头”。对“证照分离”改革相关举措,要加强工作人员教育培训,防止执行走样。特别是要针对管理措施、管理流程等的调整和转换,做好服务工作,及时开展政策讲解,帮助群众和企业尽快适应。要根据推进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杜绝由于分工不清、协作不畅导致审批效率降低、推诿扯皮等现象。要加强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有关改革举措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评估等工作。对成功的做法要及时推广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