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原则同意《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统筹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与“多证合一”等其他商事制度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试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改革举措应在法律框架内实施。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打破“信息孤岛”,加快推进信息共享,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鼓励更多社会主体投身创新创业,助力新动能成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全国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积累可复制推广的经验。

三、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工作方案》实施的组织领导。敢为人先,进一步深入探索“证照分离”改革,继续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打造改革新高地。在浦东新区“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中,要努力改革以审批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管理体制,把生产经营和投资自主权还给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审批;同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不断强化和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多措并举完善监管,做到放开准入和严格监管相结合,守住社会安全、生产安全、生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等底线,真正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试点成熟的做法要及时在全市推开并依法延续。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上海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先行试验一些重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措施。支持上海市结合自身实际,进行差别化探索,只要有利于就业创业、有利于为市场主体减负、有利于促进社会投资、有利于改善营商环境、有利于增进群众福祉的,都可以依法进行探索、创新。国务院审改办、国务院法制办、工商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做好《工作方案》的推进和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帮助解决遇到的难题,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向全国推广。

五、试点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市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需要暂时调整实施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部分规定的,具体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另行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作方案》,相应调整本部门、本地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试点情况,大胆探索,稳步扩大试点领域。《工作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上海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必要时作出调整。

附件: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国务院

2018年1月31


附件 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破解“准入不准营”问题,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在浦东新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在巩固和深化已有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有效区分“证”与“照”的各自功能,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尽可能减少审批发证,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新产品、新业态探索和推行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进一步扩大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自主权,加大制度创新和政府职能转变力度,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助力新动能成长,释放创新创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二、主要内容

(一)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优化纳税服务。优化发票管理,原则上不再依据经营范围核定企业申领的发票种类;积极稳妥推行电子发票,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就近取票、专业配送。扩大企业按季申报范围,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并简化零申报手续。推进全市通办,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和自助办税。

(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领域改革。

1.改革药品审批服务。充分发挥上海丰富的生物医药专家人才资源、创新药物研发技术平台以及本市监管资源的作用,主动为上海医药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指导,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对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审批事项中相关联的现场检查进行合并,提高效率。

2.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前移技术服务与指导,优化准入路径,提高产品质量,缩短准入周期。将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具有重大临床价值的医疗器械,上海市重大科技专项的医疗器械,用于诊断、治疗儿童或老年人特有及多发疾病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纳入优先审查通道,在受理之前提供技术服务,并通过实施专家咨询,提前介入指导,全程跟踪服务,减少市场准入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加快审查速度,同步开展注册质量体系核查,优化注册质量体系核查现场检查和生产许可证审批的现场检查。简化已有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评价资料,扩大在注册质量体系核查过程中可免于现场检查或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扩大在生产许可证审批过程中可优化现场检查项目、流程的医疗器械范围。

(三)推进投资、建设工程等领域改革。

1.改革工程监理管理体制。对乙级、丙级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2.改革设计类等资质、资格管理。扩大建筑师负责制试点范围,增加试点项目数量,完善审批与监管流程,探索建筑师负责制与监理体制间的衔接机制。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参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监管模式,扩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工程范围,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免于考核外国业务背景。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4.改革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管理。对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许可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乙级和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含首次申请、延期、变更)实行告知承诺。

5.改革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取消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中国家认可的外语类水平考试人员证书和用以证明申请机构有从事涉外调查管理能力的人员证书准入条件。

(四)推进交通运输改革。

1.改革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对道路班线客运审批,允许多家企业经营同一条线路,形成适度竞争的市场格局。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实施“模拟线路公司”的客运班线,适当放宽发车时间和班次限制,由运营企业会同客运场站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调配运力,报原审批机关备案,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探索市内包车客运服务新模式,引导并规范定线包车等特色业务。优化包车客运标志牌信息化备案管理模式。

2.改革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将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权审批中“取得在本市从事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准入条件,调整为“取得本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改革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放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4.改革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两岸资本设立且在两岸登记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改革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放宽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审批对自有船舶的准入条件。对已取得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经营资格的航运企业,允许将其自有船舶出售给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后,再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该船舶认定为自有船舶。

5.改革港口经营审批。对港口经营许可(涉及客运和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经营项目除外)、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实行告知承诺。

6.改革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和监管。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港口规划进行岸线审批,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明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对征收港口设施的补偿方式及标准。在岸线使用人实质丧失岸线使用权后,岸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主动注销方式注销其岸线使用权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告知公众。

(五)推进商务改革。

改革典当行许可管理。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内,按照《典当管理办法》,对内外资典当企业的设立、监督实行一致管理。

(六)推进农业改革。

1.改革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批。允许以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名义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同一县区内同种动物所有养殖单元均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合作社统一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2.改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对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设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

3.改革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审批。对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实行告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