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技术改造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项目协议)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50%余款。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目,定期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
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1年及以上);
(五)项目总投入减少1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总投入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项目总投入减少超过30%;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低于2000万元;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2年后仍不能完成的;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财务监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并按规定将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
第二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3年2月14日。原《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沪经信投〔2015〕2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