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构筑更加开放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
(七)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33.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及以上。
34.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准入限制。
35.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原范围内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在扩区范围适用,并争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推动建立畅通的国际通信设施,争取将上海打造成为亚太重要信息枢纽;探索推进大数据资源交易。
36.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7.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
38.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
39.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
40.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
(八)加快实施汽车、飞机、船舶产业对外开放
41.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争取外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落地。
42.以嘉定、临港等汽车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吸引世界知名外资汽车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及高端整车项目,支持高性能电机、电池、电控等核心部件配套项目落地。
43.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的限制。
44.支持航空产业对外合作开放,吸引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外资项目落地,支持外资来沪发展飞机整机维修和部附件维修业务,加强人才、技术、管理合作交流。
45.取消飞机行业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取消船舶设计、制造、修理等环节外资限制。
46.支持外资发展豪华邮轮等高端船舶制造、船舶设计研发等产业链高端环节,支持外资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落地。
(九)创新发展高端绿色进口再制造和全球维修业务
47.积极争取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完善管理模式,提升参与国际循环经济发展的能级。
48.扩大企业自产设备维修、再制造服务,加快建立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49.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实施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保税维修监管新模式。
三、建设开放共享、内外联动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十)加强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50.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适用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
51.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统一犯罪认定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审判。
52.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
53.出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
54.制定《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突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保护。
55.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深化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加强部门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56.开展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龙腾”专项行动,扩大重点企业范围。
(十一)完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体系
57.强化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基地功能,开展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纠纷产业影响评估和企业应对服务,帮助海外投资企业防范双向投资中的政策风险。
58.持续开展国际经贸领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人才培训,并将服务范围扩展到长三角地区。
59.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在上海设立商标海外维权保护办公室。
(十二)构筑开放引领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60.拓宽在上海设立的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窗口的功能,争取受理范围向长三角和华东地区辐射,并进一步全面承担全国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审查。
61.修订《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加大对高质量专利和国际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
62.建成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
63.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的运营交易、金融服务、国际合作和海外维权等服务功能。
64.争取进一步拓展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