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二)申请开办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三)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5、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6、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四)申请租房资助的外资研发中心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研发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4、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外资研发中心的批复(复印件);

5、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五)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务主管部门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公司达到享受奖励政策限额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申请高能级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新设或升级)

1、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原件);

2、公司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营业执照(复印件);

3、市商务委关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复印件);

4、母公司或本公司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发布的设立地区总部的证明材料;

5、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册员工名单和劳动合同样本;

6、母公司对地区总部负责人的任命书;

7、地区总部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就业证明(复印件),并由该地区总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该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的工作年限,并承诺工作期间已正常纳税;

8、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其他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公章。

第七条(申报与审核)

申请专项资金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填写《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一式五份),提交有关申请资料,并向所属区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及第三方评审机构共同对初审材料进行复审,必要时会商其他相关部门,并提出最终评审意见。予以同意的,由区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不予同意的,由市商务委说明原因。

第八条(资金拨付)

区财政局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按年拨付开办资助、租房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开办资助、奖励和高能级资助的资金中应由市级财政负担的40%部分,年终由市财政通过市与区财力结算后,归还区财政。

第九条(使用监督)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会制度,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或挪用资金。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再满足条件的地区总部和外资研发中心企业不再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将全额收回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 号)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或触犯国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第十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