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开放共享、内外联动的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高地
(十)加强司法保护为主导、行政保护协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50. 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依法适用侵犯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
51. 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统一犯罪认定标准,加强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审判。
52. 建立健全技术事实查明体系,为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提供专业支持。
53. 出台《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见》。
54. 制定《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突出涉外高知名度商标保护。
55. 统筹进出口双向监管,深化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加强部门执法协作,严厉打击跨境制售侵权假冒商品违法犯罪行为。
56. 开展出口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龙腾”专项行动,扩大重点企业范围。
(十一)完善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服务体系
57. 强化上海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基地功能,开展涉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纠纷产业影响评估和企业应对服务,帮助海外投资企业防范双向投资中的政策风险。
58. 持续开展国际经贸领域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人才培训,并将服务范围扩展到长三角地区。
59. 争取国家主管部门授权在上海设立商标海外维权保护办公室。
(十二)构筑开放引领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60. 拓宽在上海设立的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窗口的功能,争取受理范围向长三角和华东地区辐射,并进一步全面承担全国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审查。
61. 修订《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加大对高质量专利和国际专利申请的支持力度。
62. 建成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
63. 发挥国家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国际运营(上海)试点平台的运营交易、金融服务、国际合作和海外维权等服务功能。
64. 争取进一步拓展中国(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的产业领域。
四、打造更具国际市场影响力的进口促进新平台
(十三)按照国际一流标准全力办好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65. 建设“6天+365天”一站式交易促进服务平台,为国外商品和服务进入中国市场提供多渠道、多模式、多元化的服务。
66. 允许展会展品提前备案,以担保方式放行展品,展品展后结转进入保税监管场所或特殊监管区域予以核销;探索建立“6天+365天”展示交易的常态化制度安排,支持开展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运行,允许展品展后在海关批准的保税场所常年展示展销,并由展销企业集中办理缴纳税款等手续。
67. 对展品展中销售和现场成交,适用中西部国际展会的税收优惠政策;赋予上海濒危动植物进口和再出口审批权。
68. 争取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新模式试点;支持车辆展品留购并给予展示交易便利措施。
(十四)打造服务全国的进口贸易专业服务平台
69. 深化推进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发挥钻石、宝玉石、酒类、机床、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专业贸易平台的集聚功能,完善保税仓储、贸易物流、展示销售、供应链金融等专业化服务功能,打造辐射长三角、服务全国的进口商品集散地。
70. 将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制改革试点扩大至全市,做大化妆品国际贸易平台。
71. 推动上海宝玉石中心升级为中国(上海)宝玉石交易中心,研究争取国际珠宝贸易通关便利关税政策,在不影响税基的情况下,通过交易中心进口的宝玉石实行进口环节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72. 推动浦东国家级公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平台设立进口汽车服务专项。
73. 鼓励跨境电商创新发展,通过完善风险监测和商品追溯体系等,进一步推进跨境电商进口监管模式创新。
(十五)营造高效便捷的货物和服务进口贸易环境
74. 探索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75. 探索构建跨境贸易管理大数据平台,实现进口贸易智慧通关新模式。
76. 推行海关企业注册及电子口岸入网全程无纸化。
77. 在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增加“通关+物流”功能,实现从抵港到提离的全程可视化。
78. 加快落实启运港退税扩围政策,纳入符合条件的长江干线港口和沿海港口,简化启运港退税办理手续,增加经停港。
79. 全面实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加快实施海运提货单无纸化,推动实现码头、港务、航运企业等口岸营运主体作业无纸化和电子化;全面开放拖轮、理货和船代市场。
80. 简化具备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设备、试剂等进口手续;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药物、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缩短至15日。
81. 建立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上海服务平台,建设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国际合作中心。
82. 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
83. 争取对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从事进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的融资租赁,根据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在税收、监管、金融等政策执行中,视同实际入区。
84. 简化外锚地保税燃料油加注船舶入出境手续,创新海事监管模式。
(十六)全面推进药品医疗器械进口枢纽口岸建设
85. 争取对临床急需境外已上市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抗肿瘤新药,在上海先行定点使用。
86. 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争取在上海开展拓展性使用。
87. 将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市,并逐步复制推广至长三角地区实施。
88. 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设置审批,试行备案制。
89. 着力推进上海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国家层面重点实验室建设,实现检测结果国际认可。
90. 支持推广“一次进境、分批清关”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提高药品医疗器械通关效率;筹建内外贸一体的国际医药供应链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