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更大力度开放合作提升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能级

(一)大幅放宽银行业外资市场准入

1. 取消在沪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外国银行在沪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支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在提交开业申请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

2. 支持商业银行在沪发起设立不设外资持股比例上限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

3. 支持在沪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含外国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债券)业务。

4. 支持设立多家分行的外国银行将管理行获准开展的人民币业务、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拓展至其他分行;支持外国银行向中国境内分行拨付的营运资金合并计算。

5. 鼓励在沪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二)放宽证券业外资股比及业务范围限制

6. 支持外资在沪设立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证券公司。

7. 争取加快取消证券机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8. 扩大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允许其从事经纪、咨询等业务。

(三)进一步扩大保险业对外开放

9. 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允许开展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等业务。

10. 支持外资来沪经营保险代理和公估业务,不设股比限制。

11. 降低外资保险公司设立的限制条件,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需开设两年代表处的要求。

12. 支持外资设立合资人身险公司,将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

13. 争取3年内,取消人身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限制。

14. 以区域性再保险中心、国际航运保险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建设为抓手,加快上海国际保险中心建设。

15. 以“一带一路”再保险业务为重点,支持上海保险交易所加快发展。

16. 发展离岸保险业务。

(四)推进更高层次的金融市场开放

17. 支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相关交易所在上海设立上海国际交易所交流合作中心和“一带一路”交易所联合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研究推进国际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建设。

18. 支持境外企业和投资者参与上海证券市场,修改完善发行上市等规则,让更多创新企业在上海证券市场发行上市。

19. 扩大沪港通每日额度;争取在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

20. 放开银行卡清算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市场准入限制,放宽外资金融服务公司开展信用评级服务的限制。

21. 进一步丰富银行间外汇市场的境外参与主体,增加银行间债券市场国际投资者数量,扩大熊猫债规模。

22. 丰富市场化的产品设计,完善托管、交易、清算、结算服务,用一流的基础设施吸引各类政府债、企业债在上海金融市场发行、交易。

23. 支持在沪外资银行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承销业务,通过市场评价方式取得B类主承销商资格;推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展成为全球人民币产品交易主平台和定价中心。

24. 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支持外资机构参与。

25. 加快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发展,推出更多的交易品种,支持更多的境外投资者、中介机构等参与上海期货市场交易,争取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允许境外机构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

26. 支持大宗商品现货市场开展提单交易、预售交易和信用证结算等试点,研究推进期现联动发展。

(五)拓展自由贸易账户功能和使用范围

27. 将自由贸易账户复制推广至上海市有条件、有需求的企业及长三角和长江经济带的自贸试验区。

28.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为保险机构利用自由贸易账户开展跨境再保险与资金运用等业务提供更大便利。

29. 对通过自由贸易账户向境外贷款先行先试,试点采用与国际市场贷款规则一致的管理要求。

30. 支持境外投资者通过自由贸易账户等从事金融市场交易活动。

(六)加强国际金融中心精准宣传推介

31. 举办好陆家嘴论坛,打造金融领域国际知名的高端对话平台;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精准营销,主动上门服务,吸引外资来沪,做好保障服务。

32. 加强上海与伦敦、纽约、香港、新加坡等国际金融中心城市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主要金融中心城市的交流,深化沪港、沪澳、沪台等金融合作。

二、构筑更加开放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产业体系

(七)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33. 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条件,将设立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数量降低为五个及以上。

34. 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的准入限制。

35. 将上海自贸试验区原范围内开放的增值电信业务在扩区范围适用,并争取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积极推动建立畅通的国际通信设施,争取将上海打造成为亚太重要信息枢纽;探索推进大数据资源交易。

36. 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37. 扩大内地与港澳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

38. 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

39. 放开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外资股比限制。

40. 支持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

(八)加快实施汽车、飞机、船舶产业对外开放

41. 鼓励外资投资先进制造业,争取外资新能源汽车项目落地。

42. 以嘉定、临港等汽车产业集聚区为依托,吸引世界知名外资汽车企业建设研发中心及高端整车项目,支持高性能电机、电池、电控等核心部件配套项目落地。

43. 按照国家部署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的限制。

44. 支持航空产业对外合作开放,吸引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外资项目落地,支持外资来沪发展飞机整机维修和部附件维修业务,加强人才、技术、管理合作交流。

45. 取消飞机行业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取消船舶设计、制造、修理等环节外资限制。

46. 支持外资发展豪华邮轮等高端船舶制造、船舶设计研发等产业链高端环节,支持外资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落地。

(九)创新发展高端绿色进口再制造和全球维修业务

47. 积极争取建设国家进口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示范园区,完善管理模式,提升参与国际循环经济发展的能级。

48. 扩大企业自产设备维修、再制造服务,加快建立出口产品售后服务体系。

49.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实施以企业集团为单元的保税维修监管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