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内各司局: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中涉及交通运输部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事项10项。为切实加强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针对上述事项研究制定了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取消“国际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已签发的,经营范围是国际船舶普通货物运输、国际船舶集装箱运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废止。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从事国际普通货船运输、集装箱船运输的企业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处罚。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三)将国际船舶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四)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对市场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引导国际船舶运输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国际船舶运输市场秩序。

二、取消“从事内地与港澳间集装箱船、普通货船运输业务许可”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

(一)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执法监督,依法处罚违法行为。部对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辖区内港澳航线运输企业及航行船舶信息档案,做好市场跟踪分析和动态管理工作,每年向部报送相关信息;遇有重大问题,随时报告。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将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与港澳间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五)相关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功能,对行业情况做好市场跟踪分析,维护内地与港澳间水路运输市场秩序。

(六)交通运输部归集内地与港澳间航运船舶信息,并根据需要向海关总署提供,海关加强后续监管。

三、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改为备案,相关备案工作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使用部级水路运输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统一流程办理备案等相关业务,如使用各自系统办理,必须与部级系统实现数据对接。交通运输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已签发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废止。

(一)加强无船承运企业备案管理,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对外公布本省无船承运企业名单,做好动态管理。

(二)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对本省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运价备案和执行情况检查。

(三)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举报监督机制,调动公众监督积极性,对公众举报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依法处理。

(四)将无船承运企业纳入水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严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船承运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信用记录。

(五)无船承运行业协会应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引导企业守法经营,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四、取消“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由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一)完善法律法规衔接。协助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授权中国船级社开展国际船舶保安证书审核发证工作。

(二)指导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完善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提高《国际船舶保安体系》审核和《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工作效率。

(三)将船舶保安证书列为船舶安全检查的必查项目,对船舶保安计划实施情况和保安证书有效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五、取消“船员服务簿签发”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取消审批后,对通过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审查的船员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一)加强船员适任证书管理,厨师、服务员等不参加航行值班的船员纳入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申请人员范围。

(二)对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符合船员健康要求、经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者,在签发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时,直接发放《船员服务簿》。

(三)新的《船员服务簿》作为船员个人持有的法定文书,主要承载船员档案功能,记录船员履职情况。加强船员持有《船员服务簿》和记录船员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