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可以申办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上海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其与总部职能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二条(人才引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科技部门为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的外籍人才在本市工作和申请相关证件提供便利。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符合相关条件,可以办理本市户籍。

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聘用的具有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特殊才能的入外籍的留学人员,持中国护照并拥有国外永久(长期)居留权且国内无户籍的留学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专业人才及台湾地区专业人才可以按照规定,申办《上海市居住证》(B证)。以上人员的配偶和未满18周岁或高中在读的子女,可以办理随员证。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所在区为地区总部引进的人才在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贸易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设立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区级政府支持)

各区政府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发展的营商环境。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