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上海要加快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进军的新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适应全球科技竞争和经济发展新趋势,立足国家战略推进创新发展,现就本市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出如下意见。

一、奋斗目标和总体要求

综观国内外发展形势,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正在孕育兴起,国际经济竞争更加突出地体现为科技创新的竞争。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依靠要素驱动和资源消耗支撑的发展方式难以为继,只有科技创新,依靠创新驱动,才能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国民经济迈向更高层次、更有质量的发展阶段。不抓住机遇,不改革创新,我们就不能前进。上海作为我国建设中的国际经济、金融、贸易和航运中心,必须服从服务国家发展战略,牢牢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全球产业变革大趋势、集聚人才大举措,努力在推进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方面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一)奋斗目标。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必须树立全球视野,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不断提升上海在世界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中的影响力和竞争力;聚焦科技创新,围绕科技改变生活、推进发展、引领未来,率先走出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体现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服务功能,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当好全国改革开放排头兵、创新发展先行者,为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面向未来的奋斗目标是,努力把上海建设成为世界创新人才、科技要素和高新科技企业集聚度高,创新创造创意成果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的综合性开放型科技创新中心,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国际性重大科学发展、原创技术和高新科技产业的重要策源地之一,跻身全球重要的创新城市行列。

实现这个目标,前提是打好基础,关键要强化功能,只争朝夕,持续推进。2020年前,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基本框架体系,为长远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政府管理和服务创新取得重要进展,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明显增强,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用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形成,科技基础设施体系和统一开放的公共服务平台构架基本建成,适应创新创业的环境全面改善,科技创新人才、创新要素、创新企业、创新组织数量和质量位居全国前茅,重要科技领域和重大产业领域涌现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和产业化项目,科技进步贡献率全面提升。再用10年时间,着力形成科技创新中心城市的核心功能,在服务国家参与全球经济科技合作与竞争中发挥枢纽作用,为我国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升级作出更大的贡献。走出一条具有时代特征、中国特色、上海特点的创新驱动发展的新路,创新驱动发展走在全国前头、走到世界前列。基本形成较强的集聚辐射全球创新资源的能力、重要创新成果转移和转化能力、创新经济持续发展能力,初步成为全球创新网络的重要枢纽和最具活力的国际经济中心城市之一。最终要全面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成为与我国经济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相匹配的全球创新城市,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科技创新的强劲动力,打造创新发展的重要引擎。

(二)总体要求。建设科技创新中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体现中央要求,把握好“五个坚持”。

坚持需求导向和产业化方向。面向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推进科技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着力推动科技应用和创新成果产业化,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问题和突出难题。

坚持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力以开放促改革,破除一切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全面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和创造活力,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坚持以集聚和用好各类人才为首要。把人才作为创新的第一资源,集聚一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具有国际视野和产业化能力的领军人才,大力引进培育企业急需的应用型高科技创新人才,充分发挥企业家在推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中的重要作用,打通科技人才便捷流动、优化配置的通道,建立更为灵活的人才管理机制,强化分配激励,鼓励人才创新创造。

坚持以合力营造良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为基础。尊重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规律,培育开放、统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和产业化发展的服务体系和支持创新的功能型平台,建设各具特色的创新园区,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文化和社会氛围。

坚持聚焦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选准关系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战略必争之地,立足自身有基础、有优势、能突破的领域,前瞻布局一批科技创新基础工程和重大战略项目,支持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若干重要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技术,实现科技创新的跨越式发展。

二、建立市场导向的创新型体制机制

清除各种障碍,让创新主体、创新要素、创新人才充分活跃起来,形成推进科技创新的强大合力,核心是解决体制机制问题,突破创新链阻断瓶颈。

(三)着力推进政府管理创新。针对企业创新投资难、群众创业难、科技成果转化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创新管理。加大涉及投资、创新创业、生产经营、高技术服务等领域的行政审批清理力度。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依法向社会公开,公布目录清单,目录之外不得实施行政审批。市级部门和各区县政府没有行政审批设定权,凡自设的各种行政审批必须全面清理、取消。对企业创新投资项目,取消备案审批。改革创新创业型初创企业股权转让变更登记过于繁杂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原则和企业合约,允许初创企业依法合规自愿变更股东,工商管理部门不实施实质性认定审查,依法合规办理变更登记。全面推进全过程信用管理。

放宽“互联网+”等新兴行业市场准入管制,改进对与互联网融合的金融、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等企业的监管,促进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放宽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允许企业集中登记、一址多照,便利创业。认真梳理政府部门及其授权的办证事项,坚决取消不必要的办证规定,便利创新创业和企业有效经营。主动探索药品审评、审批管理制度改革,争取设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上海分中心,争取试点开展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审批制度改革,争取试点推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离的创新药物上市许可人持有制度。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采购使用新能源汽车,多途径鼓励家庭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领域。研究放宽版权交易管理限制。整合精简检验检测服务行政审批事项。

深入推进地理位置类、市场监管类、民生服务类等政务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应用,鼓励社会主体对政务数据资源进行增值业务开发。建立市与区县政府部门横向互通、纵向一体的信息共享共用机制。

(四)改革财政科技资金管理。改变部门各自分钱分物的管理办法,建立跨部门的财政科技项目统筹决策和联动管理制度,综合协调政府各部门科技投入专项资金,建立覆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产业化的项目投入管理和信息公开平台,调整优化现有各类科技计划(专项)。

对基础前沿类科技计划(专项),强化稳定性、持续性的支持;对市场需求明确的技术创新活动,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实施科技计划(专项)绩效评价,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和审计监督。

降低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业采购门槛,扩大对本市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比例。制定创新产品认定办法,对首次投放市场的创新产品实施政府采购首购政策,通过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研究制定高端智能装备首台(套)突破及示范应用政策。

(五)深化科研院所分类改革。推进政事、政企分离,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分类管理体制。扩大科研院所管理自主权和个人科研课题选择权,探索研究体现科研人员劳动价值的收入分配制度。对前沿和共性技术类科研院所,建立政府稳定资助、竞争性项目经费、对外技术服务收益等多元投入发展模式。探索建立科研院所创新联盟,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政府为支撑,组织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协同攻关。

(六)健全鼓励企业主体创新投入的制度。积极贯彻国家有关要求,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落实国家对包括天使投资在内的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等创新活动投资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国家调整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限制的规定、允许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享受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

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大创新转型考核权重。分类实施以创新体系建设和重点项目为核心的任期创新转型专项评价。对科技研发、收购创新资源和重大项目、模式和业态创新转型等方面的投入,均视同于利润。实施对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引入任期激励、股权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

(七)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机制。下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对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由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实施转移转化,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争取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普惠税制等在上海先行先试。

促进技术类无形资产交易,建立市场化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可协议转让制度,试点实施支持个人将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和转让的政策。探索知识产权资本化交易,争取国家将专利质押登记权下放至上海,探索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逐步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交易试点。

三、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

创新驱动实质是人才驱动。要实施更加积极的人才政策,建立更加灵活的人才管理制度,优化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让各类人才近者悦而尽才、远者望风而慕。

(八)进一步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缩短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申办周期。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居留证件、人才签证和外国专家证办理程序。对长期在沪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优先办理2至5年有效期的外国专家证。建立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专家证一门式受理窗口,对符合条件的人才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放宽年龄限制。开展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完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B证)制度,降低科技创新人才申请条件,延长有效期限最高到10年。

(九)充分发挥户籍政策在国内人才引进集聚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完善居住证积分、居住证转办户口、直接落户的人才引进政策体系,突出市场发现、市场认可、市场评价的引才机制,加大对创新创业人才的政策倾斜力度。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的创新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通过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人才、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居住证转办户口年限由7年缩短为2至5年。对获得一定规模风险投资的创业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市场价值达到一定水平的企业科技和技能人才、经营业绩显著的企业家人才、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优异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建立统一的落户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一口受理、信息共享,优化户籍引进人才申请落户“社区公共户”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