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创新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建设创新型大学,在自主招生、经费使用等方面开展落实办学自主权的制度创新。根据上海未来发展需求,在高校建设若干国际一流学科,培育一批在国际上有重要影响力的杰出人才。推进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探索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模式。改革基础教育培养的模式,强化兴趣爱好和创造性思维培养。加强科学普及,办好一批有影响的科普类场馆、网站、期刊和广播电视科技类节目,实施提升公民科学素养行动计划。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改革人才计划选拔机制。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资助信息申报经办平台,避免重复资助和交叉资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和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国审批制度。
健全人才评价体系,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开发和基础研究的人员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强化实践能力评价,调整不恰当的论文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及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入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
(十一)拓展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鼓励高校拥有科技成果的科研人员,依据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等有关政策和以现金出资方式,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持有企业股权。
鼓励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对优秀团队,增加高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到高校兼职,试点将企业任职经历作为高校工程类教师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制定实施高校大学生创业办法,支持在校学生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创业时间计入实践教育学分。扶持大学生以创业实现就业,落实各项鼓励创业的政策措施。
(十二)加大创新创业人才激励力度。构建职务发明法定收益分配制度,允许国有企业与发明人事先约定科技成果分配方式和数额;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完善科研院所绩效工资和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给予基础科研稳定的财政拨款或财政补助,提高科研项目人员经费比例。探索采用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方式聘任高层次科技人才。
对高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积极落实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妥善解决各类人才住房、医疗、子女入学等现实问题,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和产业园区利用自用存量用地建设单位租赁房或人才公寓。优化海外人才医疗环境,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医院加强与国内外保险公司合作,鼓励医院与商业医疗保险直接结算。支持国内社会组织兴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加大科技成果转化司法保障力度,明确界定执法标准,依法维护科研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
(十三)推进“双自”联动建设人才改革试验区。发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叠加和联动优势,率先开展人才政策突破和体制机制创新,探索简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外汇结汇手续,探索设立民营张江科技银行,建设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推进人才试点政策在全市复制推广。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高层次人才招聘、薪酬、考核、科研管理、社会保障等制度,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试点建立“学科(人才)特区”,实施长聘教职制度,构建灵活的用人机制。
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没有好的创新生态环境,不可能孕育成长科技创新中心。要秉持开放理念,弘扬创新文化,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沃土,集聚国内外创新企业、创新要素和人才,共同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十四)促进科技中介服务集群化发展。重点支持和大力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培育一批知名科技服务机构和骨干企业,形成若干个科技服务产业集群。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原则,加快推进技术评估、知识产权服务、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改革。培育市场化新型研发组织、研发中介和研发服务外包新业态。发挥科技类行业协会作用。
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办法,按照国家将科技服务内容及其支撑技术纳入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规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充分发挥国家级技术转移交易平台的功能作用,建立与国际知名中介机构深度合作交流的渠道,打造辐射全球的技术转移交易网络,建立健全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营商服务体系。
(十五)推动科技与金融紧密结合。扩大政府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强化对创新成果在种子期、初创期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力度,对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创新国资创投管理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建立跟投机制,并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考核目标及相应的薪酬水平。允许符合条件的国有创投企业在国有资产评估中使用估值报告,实行事后备案。对已投资项目发生非同比例增减资,而国有创投企业未参与增减资的经济行为,允许国有创投企业出具内部报告。
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科技保险产品创新,探索研究科技企业创业保险,为初创期科技企业提供创业风险保障。支持保险机构与创投企业开展合作。
支持商业银行设立全资控股的投资管理公司,与银行形成投贷利益共同体,探索实施多种形式的股权与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方式,实行投贷联动。发挥民营银行机制灵活优势,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商业银行科技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加大对科技企业信贷投放力度。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建立政策性担保和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机制,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加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战略新兴板”,推动尚未盈利但具有一定规模的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争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设立科技创新专板,支持中小型科技创新创业企业挂牌。探索建立资本市场各个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为不同发展阶段科技创新企业服务的良好体系。探索建立现代科技投资银行。建设股权众筹平台,简化工商登记流程,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服务试点。
(十六)支持各类研发创新机构发展。继续完善鼓励外资研发中心发展的相关政策,进一步吸引支持跨国公司在沪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其升级成为参与母公司核心技术研发的大区域研发中心和开放式创新平台。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参与本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接本市政府科研项目,与本市单位共建实验室和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开展产业链核心技术攻关。大力支持本土跨国企业在沪设立全球研发中心、实验室、企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鼓励有实力的研发机构在基础研究和重大全球性科技领域,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国际大科学计划和有关援外计划,营造有利于各类创新要素跨境流动的便利化环境。
优化境外创新投资管理制度。积极支持本土企业以境外投资并购等方式获取关键技术,鼓励国内企业去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探索以共建合作园、互设分基地、成立联合创投基金等多种方式,深化国际创新交流合作。用好国家会展中心和上交会、工博会、浦江创新论坛等载体,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成果展示、发布、交易、研讨一体化的合作平台。
(十七)建造更多开放便捷的众创空间。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大数据发展,持续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网络通信能级,降低网络通信费用,加快推动信息感知和智能应用。扶持“四新”企业发展,建设国家“四新”经济实践区。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财政投入的科研基础设施向创新创业中小企业开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制定相应的公众用户评价体系和监督奖惩办法。
大力扶持众创空间发展。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孵化机构,支持有优势的民营科技企业搭建孵化器等创新平台,探索设立国有非企业研发机构,引导协同创新。扶持发展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等创业服务机构,支持创建创业大学、创客学院,鼓励存量商业商务楼宇、旧厂房等资源改造,促进市区联动、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开放的创新创业载体。鼓励支持创造创意活动,培养具有创造发明兴趣、创新思维和动手能力的年轻创客,扶持更多创新创业社区。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地方立法,及时开展涉及创新的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工作。制定科技成果转移、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修订科学技术进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专利保护等条例。对改革创新实践迫切需要的探索,依法作出授权,予以先行先试。
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三合一”审判机制,发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企业“走出去”提供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海外维权援助等服务。健全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侵权假冒案件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强化对侵犯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
五、优化重大科技创新布局
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和顶尖水平,在基础建设上加大投入力度,在科技资源上快速布局,力争在基础科技领域作出大的创新,在关键核心技术领域取得大的突破。
(十九)加快建设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在张江上海光源、蛋白质科学设施等重大科学设施基础上,依托优秀科研机构和知名大学集聚优势,建设世界级大科学设施集群。积极争取承担超强超短激光、活细胞成像平台、海底观测网等新一批国家大科学设施建设任务,形成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综合性科学研究试验基地。创建有国际影响力的高水平研究大学,汇聚全球顶尖科研机构和科学大师,引进海外顶尖科研领军人物和一流团队,建设全球领先的科学实验室,开展世界前沿性重大科学研究,探索建立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运行管理新机制,营造自由开放的科学研究制度环境。
建设若干重大创新功能型平台,在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重点建设若干共性技术研发支撑平台,建设一批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
(二十)实施一批重大战略项目,布局一批重大基础工程。服务国家战略,积极争取国家支持,重点推进民用航空发动机与燃气轮机、大飞机、北斗导航、高端处理器芯片、集成电路制造及配套装备材料、先进传感器及物联网、智能电网、智能汽车和新能源汽车、新型显示、智能制造与机器人、深远海洋工程装备、原创新药与高端医疗装备、精准医疗、大数据及云计算等一批重大产业创新战略项目建设。把握世界科技进步大方向,积极推进脑科学与人工智能、干细胞与组织功能修复、国际人类表型组、材料基因组、新一代核能、量子通信、拟态安全、深海科学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前沿布局。
(二十一)建设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集聚区。加快建设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瞄准世界一流科技园区目标,率先开展体制机制改革试验,推动园区开发管理模式转型,深化功能布局、产业布局、空间布局融合,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示范带动作用。聚焦张江核心区和紫竹、杨浦、漕河泾、嘉定、临港等重点区域,突出各自特色,发挥比较优势,结合城市更新,打造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强、适宜创新创业的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
各区县要因地制宜、主动作为,利用中心城区和郊区不同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优势,创新政府管理,搭建开放创新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提升环境品质,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闯出因地制宜、各具特色的创新发展新路。
(二十二)制定若干配套政策文件。围绕强化创新活力、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发挥人才作用,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完善金融支持体系、鼓励各类主体创新、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力度、激励创新创业人才等一批配套政策文件,形成可操作的具体实施计划和工作方案,加快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艰苦努力,必须统筹谋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及时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问题。要按照中央要求,加强与国家相关部门对接,争取成为首批国家系统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城市,进一步完善试点方案和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方案。要充分依靠区县和重要科技创新集聚区大胆探索,加快推进创新发展。要积极融入“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促进长三角地区科技创新联动发展。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明确责任,分解任务,真抓实干。改革完善创新驱动导向评价机制和考核办法,把创新业绩纳入对领导干部考核范围。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实施营造创新文化氛围的行动方案,加强对创新主体、创新过程、创新成就的宣传,树立一批破难关、勇创新的先进典型,广泛发动社会参与,为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