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8号修改并公布)第二十九条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二、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修改并公布)第十三条修改为“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税务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三)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转送。”
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十三、将《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267号)第四条第二款中“国家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三条。
十四、将《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第十二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十五、将《演出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71号)第三条第二款中“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局”;
将第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八条;
将第二十条中“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并改为第十九条。
十六、将《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27号)第十七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五条;
将第十八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六条。
十七、将《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148号)第十四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一条。
十八、将《邮寄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1997〕147号)第一段中的“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四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将第五条中“邮电部门”修改为“邮政部门”;
将第六条中“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
将第七条中“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邮电管理局”修改为“邮政管理局”。
十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49号)第六条第四款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十九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将“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修改为“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将“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修改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税务局 资税证字NO. )”。
二十、将《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8〕126号)第二十条中“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并改为第十六条。
二十一、将《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第六条中“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二、将《税收会计制度》(国税发〔1998〕186号)第三十三条中“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二十三、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221号)“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 国家税务局”修改为“附件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__税务局”;
将“附件八:认证结果通知书__国家税务局(盖章)”修改为“附件七:认证结果通知书__税务局(盖章)”。
以上被修改的规章根据本决定重新公布,相关规章中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决定修改的规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