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提高跨国公司贸易和物流便利度

(十九)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中的连锁企业,试点实施全市“一照多址”,提升贸易功能突出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开设连锁店的便利化程度。(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二十)率先将信用良好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列入出口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企业范围,不断提升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一)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开展关税保证保险试点。(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二)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自主进行跨区域外发加工或深加工结转。(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三)探索实行集团总担保,完善企业“一本账册”、信用措施共享等海关监管制度,吸引更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落户。(上海海关负责)

(二十四)推进海关面向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实施注册登记、通关、减免税、保税等业务“一站式”办理。(上海海关负责)

五、进一步推动跨国公司研发便利化

(二十五)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试验用进出口材料实施风险评估,分类管理,促进研发试验用材料进出口便利化。(上海海关、市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六)将外资研发中心申请开办资助和房租补贴的人数要求调整至50人。(市商务委、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七)加大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力度,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长效机制建设,加大涉外商标保护力度,将易被侵权的涉外高知名度商标纳入本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完善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提供更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六、进一步加强对跨国公司总部功能的配套保障

(二十八)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聘雇的家政服务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加注“家政服务”)。(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负责)

(二十九)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涉外服务能力,支持引进国际知名医疗集团到本市举办医疗机构,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国际保险机构合作,为外籍人士医疗保险结算提供便利。(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三十)根据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区域需求,鼓励优质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进行布点和扩大规模。(市教委负责)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31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