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

(十)整合临港地区现有各类专项资金。由市、浦东新区和奉贤区财力共同出资,连同市级税收增量返还部分等,成立统一的临港地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专项发展资金由临港地区管委会统筹使用,重点用于产业发展基金设立、各类产业和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引进培养、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支持等。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浦东新区、奉贤区和临港地区管委会制定。纳入专项发展资金的各条线资金,由临港地区管委会按照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统一进行使用和管理。对特别重大的项目,临港地区管委会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申请各专项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临港地区项目建设。临港地区内土地出让市、区两级所得收入,在扣除国家及本市规定计提有关专项资金后,全部用于支持临港地区发展。浦东新区、奉贤区对临港税收区级所得部分全部留给临港地区。

(十一)完善临港地区债务管理。支持临港地区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及新增发债额度实行单列。对临港地区认定的存量政府债务,按照已明确的方式进行管理。对于2015年后临港地区产生的新增政府债务,分别计入浦东新区和奉贤区区级债务。

(十二)支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推进项目建设运营。浦东新区、奉贤区政府根据管辖权限,授权临港地区管委会在临港地区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PP项目涉及的财政支付责任,由临港地区管委会承担。市相关部门对临港地区特许经营项目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券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五、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

(十三)强化人才集聚政策。支持本市人才改革创新举措在临港地区先行先试。对上海市居住证持证人在临港地区工作并居住的,可予以专项加分,即每满1年积2分,满5年后开始计入总积分,最高分值为20分。对临港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录用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落户,给予政策倾斜。在临港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人员办理居转户,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适当增加临港地区人才直接落户重点机构的数量。在临港地区开展海外人才永久居留、出入境便利服务以及在沪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留沪就业试点,试行外国专家证、就业证、居留证等三证“一口受理、一口办结”的办证模式。

(十四)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优化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和公共租赁房“先租后售”政策。对在临港地区从事基础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等人员,每月给予临港津贴。对在临港地区有稳定工作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给予交通补贴。推进临港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建设,支持创建一批青年创业见习和职业见习基地。

(十五)积极扶持创新创业。对符合创新转型发展导向的企业,可申报认定为临港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给予一定的财政扶持。对在临港地区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给予一定的扶持和奖励。继续支持“千人计划”、领军人才等高层次人才科研成果在临港地区实施产业化。

六、加快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

(十六)加快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有关分工,市、区两级建设财力继续支持临港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一批骨干型、功能型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临港地区开展海绵城市试点及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进一步完善临港地区对外交通基础设施,在沪通铁路规划中,统筹考虑临港地区对外交通需要。继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减免S2高速公路客车通行收费,推进建设S3公路、两港大道等骨干路网建设。加强临港地区内部交通连接,完善主城区与产业区的交通配套,加快推进公交枢纽布局和跨区域、跨镇区的公交线路设置,增强轨道交通短驳公交配置。支持临港地区建设绿色交通示范区,对临港地区的中运量交通系统、新能源车辆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予以支持。支持临港地区公务码头及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完善临港地区多式联运集疏运体系,拓展南港码头综合性水水中转功能,支持开展海铁联运口岸监管一体化工作。

(十七)加快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市、区两级政府进一步支持临港地区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加快布局并建设一批基础教育设施,支持教育类重大功能项目优先向临港地区布局,加快临港大学园区建设,吸引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到临港地区开展合作办学。推进体育、文化设施共建共享。规划建设一批面向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国际社区。促进临港地区发展国际教育、国际医疗,允许在临港特定地区设立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支持临港地区吸引世界级旅游功能项目落户。优先在临港地区安排举办文化、体育、旅游、贸易等重大活动和会议展览。发展免税购物、演艺娱乐、文化创意等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国资考核机制,推动市属国有大型商业集团支持临港地区商业超前配套并入驻经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