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报和审核

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项目推进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项目申报受理。

(二)项目推进部门初审同意后,将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并形成重大项目建议支持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一条 投资补助支持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比例支持:产业发展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投资的30%。各类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突破规定比例等限制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采用投资补助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在项目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先行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支持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支持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主要由政府资金扶持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基础工程、重大科研等项目,资金拨付时20%尾款实行预拨方式。

对符合补充条件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领域重大项目,可采用滚动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项目单位为所在领域竞争力领先和成长性突出企业,技术能打破国外垄断,能形成显著市场规模,产业带动效应强。滚动支持实行目标考核管理,以3—5年为周期,结合评估情况,明确支持总额和年度资金拨付计划,通过考核后逐年支持,年度支持比例原则上不高于项目当年新增投资的3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对符合补充条件的装备研制类重大项目,可实行制造商—用户双向支持方式。补充条件为:制造商为本市注册企业,用户为国内企事业单位,两者是非关联单位;制造商核心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打破国外垄断,相关产品技术参数有重大突破,且处于示范应用或应用推广阶段;项目合同(不超过5个)距制造商实现首台(套)销售时间不超过两年,合同合计总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项目申报时处于产品工艺试验和安装调试之前的阶段。双向支持用于制造商和用户单位的联合研发活动,以双方正式销售合同为基础,由制造商联合用户单位申报。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获批后先行拨付支持金额的5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50%。项目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第十二条 资本金注入

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履行出资人义务的国有投资公司根据项目支持方案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参照投资补助支持方式,在项目批准、中期评估和后评估等阶段,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在办理资金拨付时需提供项目贷款利息凭证。

第十四条 无息委贷

对采取无息委贷方式支持的重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级资金管理公司,基于原科教兴市账户,利用科教兴市结余等资金,作为无息委贷的资金来源。资金管理公司与合作银行、项目单位签订三方贷款协议,并作为专项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专项资金的本金拨付、利息支付和本金回收。

无息委贷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50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的评估

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

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将有关评估结论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中期评估报告给项目推进部门,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实施,批复项目后评估报告给项目单位,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的调整

一般调整,由项目单位报推进部门留档,推进部门可视情予以批复,并由评估机构在中期评估或后评估时予以确认。

重大调整、终止和撤项,由推进部门初审转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后予以批复,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四章 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 配套项目申报和审核

配套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照“上下对口”的原则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议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可视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配套出资的必要性进行评估。

(三)市发展改革委将支持建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四)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配套资金支持方案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办理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配套项目资金支持

配套项目的资金支持和拨付比例,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