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定出资事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特定出资事项的组织程序为: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对特定出资事项的建议支持方案。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特定出资事项审议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意见,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支持管理

特定出资事项的支持方式,按照相关规定管理。

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的出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股权代持人建议并报市政府审定。股权代持人与事项承担单位签订投资协议,并履行国资出资管理职责。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项目推进部门在项目初审过程中,要加强信用核查,并根据技术路线、财务能力、预期成果等要素,探索建立“积分制”指标体系,提高财政支持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理性。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照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纳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例外事项

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个别特殊项目的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突破现有规定限制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管理费用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经费,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衔接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涉及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2017年7月1日起至本办法实施前,相关企业及机构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按照本办法予以支持。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