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培育和发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高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要紧密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聚焦重点、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二)专项资金支持主体原则上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本市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挥好“千人计划”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一般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应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应按照约定,用于指定用途。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推进部门

(一)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及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日常管理;

(三)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四)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领域以及产业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推进部门;

(五)市科委是生物等领域以及技术创新相关重大项目、事项的推进部门;

(六)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对推进部门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大项目、国家配套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是指在国家亟需、能填补国内空白、上海自身有基础并有望取得突破的领域,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产业发展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

专项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原则上满足以下条件: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自有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项目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初步落实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对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土地等不作为项目支持前置条件;对纯研发类项目,环评、项目备案等不作为支持前置条件)。项目单位应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对技术创新度和重要性高、具有重大产业化潜力和前景、第三方评估建议予以支持但总投资不到1亿元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纳入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

专项资金支持的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按照国家要求并经本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需要本市给予资金配套的项目。

第八条 特定出资事项

特定出资事项是指报经市政府同意,由专项资金作为出资渠道予以支持的有关事项。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方式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等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预编制专项资金需求预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市财政局根据经初审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平衡后,安排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按照程序报市政府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