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3日

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

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使用范围)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沪府发〔2016〕65号)和《服务业创新发展大纲(2017-2025年)》(发改规划〔2017〕1116号)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二)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5〕27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三)支持《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活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59号)中明确的重点领域中的服务业项目。

(四)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

(五)支持促进本市服务业发展的重大战略、重大政策和重大问题研究。

(六)支持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服务业园区建设,对其核心区域发展战略、产业发展、功能定位等规划论证给予资助。

(七)支持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产业发展。具体支持办法另行制订。

(八)经市政府批准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第六条(支持方式)

引导资金采用分类支持的方式。

(一)重大示范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含)以上,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具有重要示范带动作用,并具有技术先进、模式创新等特性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二)重点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市、区两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三)一般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级引导资金给予支持。

项目总投资是指经评审小组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

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等。

探索引导资金基金化运作和管理模式,结合风险投资等市场基金对企业或项目的投入情况,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研究跟投等支持方式,进一步放大财政资金支持对服务业发展的引领带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