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区有关部门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出撤销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申请,经评审小组讨论通过后,由评审小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二)项目单位未经申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

(三)项目建设期满6个月,未及时提出验收或延期申请。

(四)项目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竣工。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各区有关部门应对服务业发展情况以及引导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情况等进行及时总结,并形成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在每年2月底前报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负责对各区有关部门的年度引导资金使用总结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评审结果,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安排。经评估,对表现突出的区或未达标且整改不力的区,适当调整下一年度引导资金安排。

评审小组会同市审计局、市行业主管部门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和稽察,不定期地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后评估、实施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管理费用)

评审小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的市级引导资金项目评估考核、后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等相关费用,在引导资金中列支。

区级引导资金项目初审评估、事中监管、验收审计等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凡获得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除按照国家规定对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给予相关处罚外,限期收回已拨付的引导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

评审小组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建立信用信息管理制度,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过去三年里有偷税、漏税等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违法行为,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附则)

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相关解读:《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关于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

为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要求,本市从2007年起设立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市政府于2007年、2009年、2013年先后印发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2007〕1号、沪府发〔2009〕24号、沪府发〔2013〕3号)。

鉴于2013制订的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底到期,为此,从2017年上半年起,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委等有关部门在认真总结评估引导资金设立以来所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启动了新一轮《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期间广泛听取并采纳了相关部门、各区及专家的意见,经过多次修改和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最终形成了新一轮的《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关于本次《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考虑

此次修订《管理办法》,我们在认真总结过去十多年本市引导资金使用管理经验和不足的基础上,按照李强书记提出的打响“上海服务”品牌的要求,针对本市服务业发展由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的阶段特点,结合“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在完善项目发现机制、加强项目跟踪服务等方面作出调整。主要考虑如下:

1、完善项目发现机制。各区通过建立预算管理项目库,可以常年受理项目单位的申报。同时要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关,提高项目准入门槛和申报质量,每年分两次向评审小组转报。

2、采取协议管理机制。针对服务业项目轻资产、周期短、市场变化快等特点,取消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备案要求,采取各区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的方式强化日常监管工作。

3、实施分类管理机制。根据项目总投资额大小和示范引领作用分为重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监管模式。明确评审小组、市行业主管部门及各区的职责,各司其职,各有侧重地对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市级资金进一步向重大示范项目和重点区域聚焦。

4、建立跟踪服务机制。对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实行每季度报送制度,实时动态掌握跟踪引导资金项目推进情况。加强市、区间的统筹联动和信息共享,形成合力,对项目单位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全方位及时跟进并协调推进。

5、引入信用管理机制。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开展全过程信用管理。

三、关于本次《管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分为六章22条。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修订后的《管理办法》主要对以下条款做了调整:

第一章“总则”。其中第三条“支持对象”明确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着重对评审小组、各区有关部门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界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其中第五条“使用范围”增加了“支持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域、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国家级服务业示范园区和本市服务业创新发展示范区的重点服务业项目”;第六条“支持方式”和第七条“支持标准”明确分重大示范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审核”。其中第九条“项目库管理”明确各区建立引导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库,常年受理项目申报;第十条“初审转报”明确各区要委托中介机构通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初审并严格把关,每年分两次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引导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一条“审批程序”明确各区要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第十二条“资金拨付”明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首款40%,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尾款。

第四章“项目的事中事后管理”。增加了“事中监管”、“跟踪服务”、“项目验收”和“项目撤销”等内容,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第五章“其他事项”。其中第二十一条“信用管理”明确对在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取消项目法人和负责人三年内申报本专项的资格等,强化了日常信用管理。

第六章“附则”。明确“服务贸易、服务外包、文创专项资金按照相关管理办法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