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项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二条(项目协议)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主要内容、预期目标、项目总投资、实施进度及期限、资金支持金额、资金用途、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第五条第(一)、(二)、(四)款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一般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总额的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剩余50%尾款。

第五条第(三)款的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实施项目,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五条(项目验收)

项目单位应当于项目结束后6个月内备齐项目验收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协议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管理费用)

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发生的监督、检查以及项目评估、审计验收等工作,相关费用可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项目变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

(二)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三)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四)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五)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延期1年及以上);

(六)项目合同总额、总投资额或服务总费用发生调减20%以上。

第十八条(项目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做出撤销专项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投资指标与资金计划有明显差距;

(三)项目在延期2年后仍不能按时完成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财务监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将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