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2月15日

上海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以下简称《通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推进政府职能深刻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成为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服务管理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城市之一”的目标,对照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以“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决心和勇气,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关系,有效区分“证”“照”功能,放管结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上海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各项举措

按照“凡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改革举措,均要全市推开”的要求,对国务院批复的第一批116项、第二批47项和浦东新区自主改革的35项“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

1.对直接取消审批的事项,逐项明确取消审批的后续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取消审批并不是取消监管,更不是放弃监管责任。对取消审批后仍需加强监管的事项,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防止管理脱节,绝不能因为审批事项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责。要善于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履行监管职能,把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要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逐项明确取消审批后的相关管理措施,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和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对取消审批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政府部门规范运作程序,加强市场监管。对取消审批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通过加快形成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的现代市场体系,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审批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审批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审批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处罚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2.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项明确审批改为备案的后续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制定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的条件、内容、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报送的全部材料目录和备案示范文本,明确对行政相对人从事备案事项的监督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3.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逐项制定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

按照《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实行“告知承诺”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格式文本(样本)的通知》(沪府发〔2009〕64号)的规定,制定每项事项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并按照程序审定后实施。

明确和落实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的批后监管举措,重点是对行政相对人是否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充分发挥诚信制度在确定告知承诺对象、实施批后监管中的作用。对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对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依法记入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