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具体要求

(一)各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层层压实责任,确保积极稳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各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定期听取和研究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一些难啃的“硬骨头”,要亲自挂帅,努力解决。要加强宣传培训,做好巩固改革成果与深化试点、实施启动与法规调整、落实改革举措与强化监管、市和区的对接。要强化监督检查,以强有力的问责问效,推动改革落地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

(二)各区、各部门对国务院决定第一批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中的99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对暂未全国推开的其他“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凡不涉及法律法规调整的,要按照前述改革方式,抓紧细化明确改革举措,于2018年年内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要逐一制定实施在全市推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的管理办法、改革举措等,并于实施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审改办。其中,区级、管委会和乡镇街道事项所涉及的备案管理办法、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和告知承诺办法,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三)市级各部门要对本行业、本系统市级、区级、管委会和乡镇街道实施的市场准入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区别不同情况,逐项按照前述四种方式提出改革意见。各区可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研究制定区级政府权限内事项的改革方式。

(四)统筹推进“证照分离”和“多证合一”改革。对“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事项,原则上通过“多证合一”改革,尽可能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要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与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之间对备案事项目录和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明确事项表述、审批部门及层级、经营范围表述等内容。

附件:上海市落实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共99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