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4日

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和《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工信部联产业〔2016〕231号)精神,加快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的发展,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产性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四条(支持对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领域总集成总承包发展。支持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融资租赁等领域企业加强集成创新,拓展服务市场,提供从设计到运维的示范引领的总承包服务与解决方案。

(二)引导“双推”工程服务平台创新发展。支持产业电商、供应链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后市场服务等生产性服务领域的平台服务商、系统方案提供商创新服务产品,开展市场化应用推广,促进产业链对接与融合创新。

(三)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加快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支持企业在制造关键环节加大服务投入;支持企业围绕产品服务系统、设计创新服务、个性化定制服务、信息增值服务、科技创新创业与产业化服务等,开展重点项目和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生产运营效率与服务能力。

(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服务能级。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根据功能区建设指引,加强园区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功能区通过服务外包等完善园区服务体系,提升园区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五)营造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环境。围绕服务型制造发展规划、制度设计、流程改进、人才培训等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行业内企业、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等开展产业链对接和重大项目创新联动。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本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支持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支持标准)

无偿资助支持额度不超过该项目经核定的合同金额/投资金额的30%。单个重点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八条(申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生产性服务业和服务型制造发展的政策导向,编制发布年度专项支持资金申报通知及指南,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公布申报要求、受理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

第九条(项目申报)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年度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区和相关市属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条(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