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并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追踪。

第二十三条(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月14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4年1月13日。